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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原产地名称是法国法最早使用的概念,也是法国地理标志制度的核心。[1]早在195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交大会,曾经试图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框架中改进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其中签订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规定:“原产地名称系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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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TRIPS协议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目前,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三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本刊选登的《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即属于第一种类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去年修改的《商标法》进一步对地理标志做出了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到目前为止,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70余件。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是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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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助推法国葡萄酒独步天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全国各地农村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帮助下,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即地理标志,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和开发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农产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振兴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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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62年关于瑞士奶酪名称的条例,该条例为奶酪名称,包括奶酪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设立了注册簿。《1992年6月19日关于葡萄种植的联邦决议》对葡萄产品原产地名称作了规定。《1998年4月29日联邦农业法》(简称《农业法》)对农产品名称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废除了《1992年6月19日关于葡萄种植的联邦决议》。根据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瑞士联邦委员会制定了《1998年12月7日葡萄种植和葡萄酒进口条例》(简称《葡萄酒条例》)和《1997年5月28日农产品和农业加工产品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简称《地理标志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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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商标法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制度体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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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生效后,我国正式将地理标志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注册保护。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长,其使用和保护的问题也更多地受到关注和重视。在实践中,“重注册、轻使用,重通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何从法律层面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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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制度的正式起航。从那个时候起到2009年底,我国已注册和初步审定了771件地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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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国际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进行保护,如法国通过《原产地名称保护法》;二是纳入商标法以证明商标或集团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地理标志多出现于农业产品或历史文化产品。其权利只属于特定地区,可由满足一定条件的多个企业、单位在当地共同使用。由于兼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性,地理标志品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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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地理标志概念的起源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和定义过程可追溯到多个法律文件和国际条约。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表明某货物来源于某成员的领土或其领土内的某个地区或地方的任何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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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混杂,商标法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三者并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以下农业部)均是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依据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并于2007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1]。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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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工业产权方面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将专利、药品及植物药剂产品的保护、半导体产品拓朴图、设计及新型、商标、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嘉奖等纳入保护范围。这与内地有所区别,内地是通过单行法例来进行保护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法总共有314条,对工业产权的登记、注册类型以及侵犯工业产权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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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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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理标志商标突破200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截至目前,山东全省已注册和初步审定的地理标志商标216件,居全国第一位。1998年,"莱阳梨"、"章丘大葱"证明商标注册,实现山东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的历史性突破。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全省地理标志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成效明显。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地理标志商标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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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
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原产于某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上某个地区或某一地点的产品的鉴别标志: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确定的特性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很显然,地理标志属于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部分,我国也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国际范围内来承认和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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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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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种,在我国的保护还只是最近20年的事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理标志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更是成为相关公众的关注对象。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证明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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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是通过《商标法》途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概念援用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的概念,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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