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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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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一种新型的智慧财产权,商业秘密至今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明确的。该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也采用了同样的概念。这一概念揭示了作为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的三个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  相似文献   

2.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企业并购是一种产权市场交易行为,被视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企业领导不仅要注重有形资产的并购工作,还应做好并购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3.
深度链接不直接链接作品,只是绕过被链网站首页,属于间接地信息传播侵权。这种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将信息传播行为视为复制发行具有类推解释之嫌,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深度链接入罪须谨慎,可先以民事等手段救济。同时,深度链接不符合盗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深度链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4.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事实的理解方法上存在误区,其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应当在甄别前后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把握行为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后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诈骗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进而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而日显猖獗,醉驾、追逐竞驶、重点车辆严重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被一一写入刑法,成为公安交管部门的重要打击目标。从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实践来讲,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为常见,且这三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很容易混淆。笔者现针对这三种罪进行简单阐释,以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从而有助于公安交管工作实践。  相似文献   

6.
正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该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此次修正案对青少年犯罪起刑年龄、证券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类犯罪做出了最新修订。但是,公路交通行业呼吁多年的"超限入刑"并没有在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实现。有专家指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在立法、执法、守法三方面都存在问题,刑法罪名无法启动,而涉及损害公路的司法解释缺失,是目前难以用刑法手段规制超限行为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7.
为惩治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智力成果以及全面提高对商标权保护的重视度,我国《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正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数额上限以及惩罚性赔偿倍数。实证分析显示,法定赔偿泛化与惩罚性赔偿适用比例偏低的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究其原因,主要归因于商标维权诉讼主体举证困难、赔偿倍数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难以明晰、商标批量维权案件占比偏高。为使商标领域惩罚性赔偿条款能够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应严格适用证明妨害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优化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认定标准以及细化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司法判定标准;减少商标批量维权,净化商标维权环境。  相似文献   

8.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交通财会》2022,(2):81-81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财政部以财库〔2022〕3 号印发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予以明确,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并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97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从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的法益是否明确,行为人主观状态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标准诸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罪不应单独成罪,而应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归于一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1.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具有可诉性,因为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的具体行动行为;二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具有处罚性、行政侵权等内容); 三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必再经复议程序即可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行为不具备以上任何一个特征,更不用说同时具备了。 一、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说.混淆了责任认定行为的本质属性。根据行政执法理论,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活动的…  相似文献   

12.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构成要件理解不一以及逐渐滥用的趋势。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形态应坚守具体危险犯。在此前提下,应当围绕“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综合、全面地判断。首先通过危险的样态进行形式判断,再考察有无实质的危险作为补充判断。通过“双层筛查机制”可以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若妨害驾驶行为的危险超越了“危及”的程度,达到了“危害”的程度,则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罪的“暴力”应从广义上理解,单纯的言语辱骂、威胁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本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应绝对排除小型出租车,小型出租车同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只有当公共交通工具完全静止,且发动机已停止运作的情况下,才不属于“行驶中”。本罪的行为地点不限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车辆外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第一款的规定并非是真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13.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他交通设施,对该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在理论上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该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行为,盗窃交通设施是一种常见的破坏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性;该罪可以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成立中止。  相似文献   

14.
横向比较与纵向沿革分析是除解释方法之外的两种研究罪名的前置性方式。被称为核心解释方法的目的解释之目的基础正是立法出台前的动因现象分析及比较借鉴研究。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条文中较为特殊的一条,同时也是行政犯之典型。危险驾驶罪罪状合法性的形式标准在于行政性规范前置的检验,实质标准在于行为多发下的社会危险性,辅之以社会民众可接受度。相比之下,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多为严厉,但规制的行为表现方式却较为单一。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新增行为方式进一步扩大本罪主体,其罪状设置方面虽略有瑕疵,但整体上瑕不掩瑜。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上升趋势,已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一般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但笔者认为,倘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均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则有不妥之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现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作以下剖析,愿同各位同行探讨。一个行为构成什么罪,构成几个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在肇事…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将"但书"能否用于具体行为出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之‘但书’"直接对具体行为出罪的确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但是采用"但书"条款精神的思路与原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直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论证予以出罪则可化解。  相似文献   

17.
“关、拔、提、摆、拆”等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因其具有发案率高,涉及面广,危害大,实践中对其对列车行车安全的危害程度的认定极为复杂、困难等特点,而被称为铁路“五类典型案件”。分析、比较外国刑法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体系本身的疏漏、法律规范的不明确、理论上的误读是造成实践中对“五类典型案件”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判别标准失当的重要原因。“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案件,如果判定其行为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自然应按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进行认定;即使没有或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造成线路的毁坏和危及铁路设施附近或周围地区的行人安全,造成紧急停车、中断行车等严重后果,同样是判别“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飙车”行为已经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情节恶劣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随之而来就有三个问题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前。一是如何界定“情节恶劣”?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侦查阶段需要把握的关键点,也是法院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二是如果“飙车”行为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不成犯罪,是否就不再追究行政责任?三是如果要追究行政责任,应当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9.
袭警,作为一种严重侵犯警察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但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粗暴践踏,更是对国家和法律权威的蔑视与亵渎。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必要的、应有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也将荡然无存。因此,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对重塑警察权威、威慑不法行为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重轻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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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恶劣影响日趋凸显,对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特定的预备行为进行前置化规制。但一些刑法学者对该规定的理论基础产生质疑,认为这一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拟制性规定造成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矛盾,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突破了刑事违法的相对性。然而"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文章以二元思维从刑法惩罚与预防两大功能出发,围绕侵害性、可罚性和主观恶性三方面阐述,合理解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正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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