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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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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7日,北京市民李某驾车右转时接听手持电话,北京市丰台交通支队方庄交通队执勤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罚款200元、记2分。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在路口等待放行信号时接听手持电话,而非右转行驶中接听,且自己在被告知不能接听后立即挂断,属情节轻微;交警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李某据此将方庄交通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交通队行政处罚并退还罚款200元。2005年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驾驶机动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活动,不仅关系到驾驶人本人的生命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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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1999年第10期《驾驶员告交警》《交警如是说》两文介绍了四川省广元市长途线路局职工王孝生,因4次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被当地交警支队民警4次处罚(其中2次罚款)的经过。王不服,理由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三日内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先后两次实施了罚款,并将驾驶证和摩托车扣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王孝生的行为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吗?让我们回顾一下王孝生的行为经过:1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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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一项有效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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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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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除了行政处罚以外,应用最广的是强制措施。自1999年12月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实施以来,扣车、扣证等强制措施成为公安交管部门有力的执法手段。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公安部制定实施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经修订后为第105号令,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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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勤执法中,民警时常会遇到一些违章当事人,以“处罚不公”为由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不但有碍公务,也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1日起,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开始施行。根据《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当事人不能拒绝签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因为:一、当事人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可见,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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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是显示交通信号的一种灯光设施,通过控制交通信号灯色的周期性循环变化,约束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不同方向交通流的行和停,使通行权相互冲突的交通流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分离,保证各行其道,规范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实践证明,交通信号灯的广泛应用,有效促进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针对信号灯规定了"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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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20,(5):8-8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