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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替代国制度是对被认定为是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计算正常价值的一种方法。因此,确定一种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替代国的选择。在反倾销调查中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屡屡被认定为存在倾销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替代国的选择不合理。面对替代国制度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有效应对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
所谓反倾销,就是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即(倾销),并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且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则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行为。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国际反倾销浪潮却给我国外贸出口投下了阴影。现在对我国反倾销的立案已达320起,涉及的产品达4000余种,使我国在出口方面每年至少损失100-200亿美元。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反倾销会计体系的几项关键实务(一)正常价值的确定应诉反倾销,就是要从会计角度证明商品的出口价格高于其正常价值。因此会计的任务是提出一个最小的正常价值,以求计算出最小的倾销幅度或者不存在倾销幅度。这种确定方式是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我国尚没有被国际普遍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有时采用替代国制度,用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进行对比,因此把我国制造大国的成本优势给淹没了。我国同美国及欧盟在贸易谈判中曾有约定:某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该产品生产企业或行业在制造、管理、销售该产品方面具有了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国可采用中国的价格或成本确定正常价值。我国反倾销会计在确定正常价格方面应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相似文献   

4.
<正> 反倾销措施与中国企业 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货物有关的法律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正常贸易渠道中向另一国(地区)推销商品的行为。倾销商品一方面会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还会扰乱国际市场的正常贸易秩序。因此,在国际贸易领域,倾销被视为一种价格歧视,违背了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的准则,必须予以制止。 关贸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相似文献   

5.
《化工科技市场》2007,30(6):35-35
澳大利亚海关近日来函告知我国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由于没有发现中国有关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或者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澳海关总署决定终止对从中国进口的三聚磷酸钠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相似文献   

6.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如果一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在出口国消费时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即被视为倾销.为了计算倾销幅度,调查机构要拿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这种价格比较通常会涉及出口价格或正常价值的货币兑换问题.尽管在需要进行价格比较时,<反倾销协议>允许货币兑换,但它却没有就计算倾销幅度时如何避免兑换可能产生的扭曲提供足够的指导标准.除非以适当的汇率兑换,否则调查机构通过价格比较所得出的倾销幅度是很值得怀疑的,从而违背了<反倾销协议>第2.4条的公平比较要求.特别是在汇率变动剧烈时,计算倾销幅度的这种扭曲会更严重.因此,为了确保进行公平比较,有必要对<反倾销协议>的货币兑换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中国产品被反倾销的几个深层次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反倾销:中国产品面临 不公平游戏规则 倾销是不公平贸易行为,WTO允许进口国对有意低价倾销的进口产品,在造成本国同行业损害的情况下,征收反倾销税。在WTO和各国的反倾销法律中,倾销的本义是同一企业某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企业相同产品的正常价格。而多年来,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调查,则实施的是一套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它们把中国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与一个替代国的价格比较,来确定倾销与否和倾销多少,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倾销的内涵,其结果多是导致大量指控中国产品倾销,以及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相似文献   

8.
在倾销与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往往是反倾销发起方和应诉方双方斗争的焦点,它不仅关系到倾销是否存在的认定,而且当认定倾销存在的情况下,倾销幅度也需要通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来认定,这关系到出口方被征反倾销税的数额及日后进入该国市场的可承受的价格.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是: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100%,出口价格由于可以根据通关时海关的记录客观地取得,正常价值就是惟一的影响因素了.  相似文献   

9.
反倾销正常价值的认定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倾销与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往往是反倾销发起方和应诉方双方斗争的焦点,它不仅关系到倾销是否存在的认定,而且当认定倾销存在的情况下,倾销幅度也需要通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来认定,这关系到出口方被征反倾销税的数额及日后进入该国市场的可承受的价格。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是: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215;100%,出口价格由于可以根据通关时海关的记录客观地取得,正常价值就是惟一的影响因素了。  相似文献   

10.
归零法是一些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方法,对倾销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从GATT时期合法性地位到现阶段具体条款上悬而未决的状态,涉及倾销计算、倾销确定等问题,经历了漫长的历程,体现出各国势力之间的博弈过程。总结归零法发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并判断其规律与趋势,通过归纳反倾销实践中的归零法动态发展状况,将为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倾销幅度测算是裁定倾销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依据和基础。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倾销幅度的过程,看似简单,实则复杂而繁琐。测算过程中每个阶段的不同操作,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测算结果,而不同的结果又会对出口企业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为掌握反倾销规则以实例分析了美国在进行倾销幅度测算时的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12.
《光彩》2002,(1)
反倾销 按照《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规定,一个国家用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个国家出口本国的产品,就是倾销行为。 《反倾销措施协议》为确定“正常价值”订了3把“尺子: 1、出口国国内销售“正常交易过程”中的市场价格。 2、同类产品出口第三国的可比价格。 3、推算价格,即在进口产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一般按8%)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价格。 “正常价值”对是否被认定为构成倾销和认定“倾销差”(即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具有决定作用,把正常价值算得越高,就越容易确定为倾…  相似文献   

13.
国际反倾销趋势与对策研究李有星一、国际反倾销的趋势倾销(Dumning)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产品以低于其在国内(指市场经济国家)的销售价格,或低于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低于该产品的结构价格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是指出口国的倾销对进口国的相...  相似文献   

14.
反倾销中确定正常价值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常价值如何确定,对判定倾销是否成立和裁决倾销幅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三是按结构价格.欧美及我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均与此相符.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肖锐 《中国经贸导刊》2005,(12):44-44,48
几百年来,国际贸易的规则早已确认,“倾销”是“被谴责”的做法,并且允许进口国采取一定的“报复措施”。在1947年谈判GATT规则时,便制定了对付倾销的特别条款,即缔约方利用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GATT的有些国家开始感到一些国家在适用反倾销  相似文献   

16.
刘强 《商》2013,(6Z):32-32
近些年来,中国产品由于有着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而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如何应对反倾销成为我国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项严峻考验。论文拟从会计应对的角度出发,在对倾销与反倾销含义的描述的基础上,阐述了会计应对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及应用,并分析了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现状。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国际贸易中倾销和反倾销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激化,这使得各国之间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也日益激烈起来。倾销指的是国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这种低价格的销售行为造成了"价格歧视",打击了竞争对手,抢占了他国市场中同类商品销售的地位。反倾销指的是对他国的倾销行为采取抵制措施,一般情况下,都会对倾销国征收除进口税以外的附加税,也称"反倾销税",这样就使倾销国无法再廉价出售商品,从而达到了反倾销的目的。本文通过阐述倾销的种类以及反倾销的过程,针对国际贸易对我国实行的倾销与反倾销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为我国应对国外倾销与反倾销提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8.
周晔 《经贸世界》2004,(9):42-43
加入WTO后,15年内其他成员方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仍可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继续采用“替代国”办法。由于申诉方所采信的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成本或价格水平通常比我国高,中国企业很容易得到倾销或倾销幅度被人为夸大的裁决,从而失去出口市场。要摆脱这种不公平待遇,其前提是中国涉案企业必须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相似文献   

19.
沈瑶  李雅源 《新商务》2003,(9):46-48
加入WTO后,15年内其他成员方在对方反倾销调查中仍可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继续采用“替代国”办法。由于申诉方所采信的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成本或价格水平通常比我国高,中国企业很容易得到倾销或倾销幅度被人为夸大的裁决,导致失去出口市场。要摆脱这种不公平待遇,其前提是中国涉案企业必须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相似文献   

20.
<正> 为制止外来倾销,自1904年起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反倾销法,通过反倾销措施(通常是征收反倾销税)来抵销外来倾销商品基于倾销价格的竞争优势。针对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它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造成阻碍性影响。为了将反倾销措施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和合理的程度之内,关贸总协定一开始就制定了专门的反倾销条款,在1967年专门制定了反倾销行为守则,并于1979年又得到了更具体的修订。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乌拉圭回合中对反倾销问题进行了全面审议,并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反倾销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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