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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依据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行保函成为加工贸易企业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多种方式之一。这种方式的采用在降低企业经济负担的同时提高了海关扣划税款的成功率,有利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完善。但是,《办法》本身对于这种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规定主要涉及程序方面,对于保函的法律性质,加工贸易企业、中国银行以及海关三方各自就保函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即使后来颁布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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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贸》2000,(4)
中国银行有关部门日前透露,该行就加工贸易企业的税款保证金的台账,以税款保付保函代替税款保证金的操作即将实施"实转"运行。自去年年底国家有关部委出台《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以后,作为国家规定的该业务唯一的设账行,中国银行已与海关总署就保证金形式选择、担保范围及有效期、保函实转台账基本业务环节的操作达成一致,并对单据传递、保函到期日、税单出具等细节问题进行了周密的研究。目前,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已联合签发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各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双方的联系配合办法即将下发。根据联系配合办法,中国银行制定了新的台账业务操作办法,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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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贸》2000,(6)
为保障国家税收,简化海关、银行手续,解决"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备案时一次性缴纳合同料件应征税款等值保证金负担较重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今日联合发出通知,就该类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账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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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海关出台了一系列与加工贸易业务相关的担保措施。现将加工贸易业务担保政策汇总整理如下:提供担保的有关要求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手册设立(变更)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货值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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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加工贸易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的问题,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816号),有的企业来函询问有关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加工贸易分册?答:加工贸易分册是指在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基础上,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该部分内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分册)。分册含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情况或出口成品情况(或两者兼有),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异地报关分册用于异地报关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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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港海关与中国银行天津塘沽分行签署《833快速缴税合作备忘录》.推出快速账号便利企业缴税通关。此项业务是在银行延伸柜台划拨税款的基础上.海关与银行联手推出的进一步方便广大进出口企业缴纳税教,提高口岸通美效率的又一新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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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后复出口,产地能否打其他国家的名称?如不能,又有何其他方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实施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当地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申领原产地证。但这个原产地证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贷物原产地证明书》,不能出其他国家的原产地证书。商标如有国外企业的委托书,是可以标贴上去的,如松下电器、本田汽车、奥林巴斯相机等。如不能打上商标,也可采用中性包装出境。2.什么情况下设备不需要征税?海关对燃料油或容易损耗的物品如何监管?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范围的,领取到项目确认书和海关的减免税证明的进口设备,均可减免税。文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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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底,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即35号文)。自此,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重新成为加工贸易企业关注的焦点。从某种意义上说,35号文以及围绕35号文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已经成为国家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的一记"重拳"。这一"重拳"如何酝酿产生?"重拳"是否命中要害?诸多问题本刊曾在前面几期做过详细报道。尽管不断完善,这一规范管理的重大政策在实践中似乎依旧不尽人意。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企业有何怨言,以至于言词激烈?面对种种牢骚和非难,海关又作何解释?35号文以及以此为代表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规范管理之路通向何方?带着种种疑问,在政策颁布几近一年之际,本刊记者再一次对政策实施的现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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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国家已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已取消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新增计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对限制类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开展的加工贸易,东部地区企业A、B类企业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不再批准东部地区新增企业开展限制类加工贸易业务。[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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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B 类加工贸易企业终于长吁一口气。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联合发文、规定,从该日起,"B类"企业在加工贸易项卞进口的限制类商品,按其合同备案金额应缴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通知一出,立即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引起巨大反响。这一消息在广东赴香港举办招商会之际传出,显然是给投资者的一份厚礼。新规一出,B 类企业重负顿释本刊曾对企业分类的情况进行过调查,结果发现广东全省大约有90%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被归入B类管理,个别地区,这一比例高达95%以上。同时,企业所缴保证金的金额在这一新规定下达之前,以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关税"加"增值税"全额计算。这一总数大约占进口商品总价值的30%。巨额保证金要在合同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