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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6,(9)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此,各国的民法都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盗赃物这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物品,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对此的立法则不尽相同。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排除盗赃物适用,所以善意取得制度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交易市场愈发活跃,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因此,在这个活跃的交易市场中出现盗赃物流通的情况不可避免,如果法律规定不允许善意第三人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则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更大。本文以善意取得的内涵为研究切入点,先对善意取得的内涵进行的简单阐述,然后通过对比分析,进而引发笔者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思考,在分析的基础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最后,文章也简单叙述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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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障物权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持信用经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中国应将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化,并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的规定扩大到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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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造机理包括体系机理、理论机理、价值机理、要件机理和效力机理,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它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所有权领域,但是否适用于担保物权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亦存在不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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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然而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这一角度出发,以期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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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但针对107条的规定,学术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各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认为,遗失物能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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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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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鹍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5,(3):103-105
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类型逐渐明晰、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已有根本变化的今天,我国分散、复杂的立法登记制度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要。为完善我国的商事制度,应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重安全的同时更突出效率,并制定一部既适用各种主体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则,又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的统一《商事登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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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我国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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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制度.由于理论上对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模糊,实践中错误适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时有发生.文章从公示催告对善意取得的影响、原票据权利人与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冲突、善意取得中无处分权人的范围的界定等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剖析,提出了某些独到的看法,以期对正确适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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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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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又吸纳了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善意。该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在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应明确其适用前提,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也应当对善意取得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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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规所确立的商事登记种类主要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四种。从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设立登记区分为筹建登记和开业登记两种类型分别加以规定,进一步完善注销登记的规定,并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增设清算登记和法定代表人登记两种登记类型。一、筹建登记(一)功能筹建登记的功能是确立被登记对象的商事主体地位,并赋予其在筹建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二)适用原则和范围筹建登记适用自愿登记原则。也就是说,国家不强行要求设立商事主体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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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司法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商主体都应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构成要件应以营业要件和名义要件为主,包括商个人与商组织两大类,而商组织又可分为典型商主体、特殊商主体与临时性商主体三类。以资管计划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类资产管理项目因缺乏主体资格在实务中面临着尴尬局面,建议借鉴域外商事信托的发展经验,将其纳入特殊商主体范围。此外,特殊商主体制度还可用于发展商事信托、弥补制度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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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46):240-241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无权处分人把财产给予另外的第三人,并且在取得相应的财产时是无恶意的,并对这部分财产的取得进行了对价、登记或者交付行为,这样这部分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将归第三人所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制度被称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平衡静态与动态安全的利益上是通过保护物的安全交易进行的,并且该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动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牺牲静态安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特殊主体的存在,而夫妻就是特殊的主体之一,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上有两种: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这样情况下就存在夫妻双方对外关系中的第三人,在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上,如果一方直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没经过或者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那么第三人在交易中是否还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这个问题在商品交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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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排列组合的方法将物权行为有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联系起来,并力图使两者达到协调。在承认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善意取得制度;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债权侵权制度,同样也离不开善意取得制度的辅助;在"物权变动无因性"的前提下,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