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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财政部2009年11月12日印发的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调整作了相关的说明,并与之前的财务规定进行比较,对于现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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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税法")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会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内容上绝大部分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若干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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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拟对其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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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拟对其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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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人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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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东北及内蒙古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在冬季有一项重要开支,即为职工报销取暖费。客观地讲,职工个人取暖费是国家通过企事业单位为企事业职工和国家公职人员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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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修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明确将企业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并且新的《财务通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使运行多年的职工福利费核算方法发生了实质性变革。本文拟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范围、应遵循的合理性要求、入账的票据及进行帐簿核算应掌握的"度"四个方面阐述职工福利费核算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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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颁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职工福利费的处理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影响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而且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所以,应分析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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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颁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职工福利费的处理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影响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而且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所以,应分析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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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现行会计准则取消了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福利费的规定,改为据实列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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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以及2007年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做出了新的规范。职工薪酬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采用据实列支的处理办法,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改变对企业大致会产生以下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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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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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要求将福利费逐步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引发职工纳税基数增加,个税法关于"福利费"免纳税额的规定趋于形式.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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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职工福利费不仅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也是日常涉税处理的难点,为此,笔者梳理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可能涉及的几个风险点,供同行参考。一、职工福利费不是企业的"自留地"而是"责任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如果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遵循合理性原则、未单独设置账册并准确核算,即使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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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以及2007年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做出了新的规范。职工薪酬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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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发布,适应了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一致的。笔者认为,这些一致性主要体现在:投资者的多种出资形式、职工激励制度、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五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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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二是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对职工福利费,不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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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主要差异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