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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存废问题,大致有取消论和保留论的对立。TRIPS协定中"蓄意"规定不应排除成员采取"营利目的"实施方法,"蓄意商业规模"一般可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故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协定具有符合性。基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因特网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传统——网络二分论"应成为"营利目的"要件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存废与否的未来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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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侵犯财产类犯罪大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何准确认定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目的,对于正确把握和处理侵犯财产类犯罪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对刑法本意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准确认识,就显得颇为重要,对此笔者将结合相关规定就此作浅显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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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文化,它通过夸张、荒诞的表现手法,在给人们带来欢笑的同时也侵犯了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该文对“网络恶搞”是否侵犯著作权,侵犯何种著作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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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为了更有力地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在1997年的新刑法中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希望通过以刑法惩罚的手段来打击相关的经济犯罪,同时能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只有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然而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和争议,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比国外的相关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良好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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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为了更有力地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在1997年的新刑法中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希望通过以刑法惩罚的手段来打击相关的经济犯罪,同时能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只有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然而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和争议,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比国外的相关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良好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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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从电视中看到一些或新或旧的电影,观众在收看节目满足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时,可能并不会想到电视台在播放电影时是否取得了这些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否有权通过电视节目进行公开传播,而在这背后实际蕴藏了复杂的著作权权利义务关系。最近出现的一则真实案例集中反映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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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当今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同时也给传统的法律体系以极大的冲击。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互联网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网络服务商在作品传播的责任方面是问题的关键。本文对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进行了现实探索,在理论上对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的限制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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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著作权的法条,条例和相关的著作权知识的分析,结合国外在试题著作权方面的规定,对高考试题进行了文章型试题和非文章型试题的划分,通过对这两个题型的划分,明确了命题人,文章型题型的作者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各自权利和义务,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对各个权利主体身份权和财产权方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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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著作权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博客是继E-mail、IM、BBS之后的一种新型沟通工具,博客内容具有原创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应该享有著作权,然而网络的开放性和交互性给博客著作权的保护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以一名博客使用者的视角出发,剖析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提出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及具体解决措施,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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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变得至关重要。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建立管理组织,切实做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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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在数十年的时间内风行全球,成为融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于一体的全球性传播媒体,也成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全新课题。网络作品是其保护的重点对象。随着"国际互联网条约"在我国的正式生效,在网络环境下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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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48):224-226
2015年初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我国互联网电脑及手机移动端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6.49亿人。随着互联网络用户的飞速增长,涉及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而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统计报告则显示,截止至2013年,在我国法院所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互联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比例达到了惊人的50%。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互联网络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在10亿元左右。伴随着互联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媒体也迈入了3.0自媒体时代即普众媒体时代。也掀起了信息接收者与信息发布者角色混同的这一新兴媒体时代的序幕。本文着重于新阶段不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的种类分析其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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