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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阿祥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5):63-65
房地产的减值评估属于非主流的房地产估价目的,因而被《房地产估价规范》列入“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是这样规定的:“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包括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等。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应把握被损害房地产在损害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价值”。而在具体的评估实践中,情况往往要比规定的复杂得多。本就房地产的减损价值评估,简称减值评估,结合评估实践做出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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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已十余年,在此谈一些自己的思考与同行共商。
房地产按揭贷款估价时点确定:有人认为应将估价时点选在按揭贷款期末之日。实际上现在的按揭贷款期限少则数年,多则数十年,而按中小城市房地产发展规律,每隔十年甚至更短时间,房地产价格就有一个涨落周期,照此操作房地产估价实难把握。笔者认为把估价时点选在按揭贷款生效之日较容易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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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将影响估价对象的范围。房地产估价人员应掌握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的房地产的处分方式,在估价活动中严格遵循合法原则,准确把握估价对象的范围。本文在分析房地产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范围限制的基础上,对以房地产抵押、房地产转让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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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这些年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大量的房地产交易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带来机遇,但同时也对估价技术提出了挑战,传统的估价方法能否把握市场价格的脉搏,应引起相关学者和从业人员的深思。其中,一个不断在争议中被广泛应用的传统估价方法即收益还原法。这一方法通用于国内外,由于其理论依据充分,被许多房地产估价专家尊崇为估价方法的“王后”。然而,在具体的应用中,我们却不得不对“王后”的美丽作些修改,让她更具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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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通讯》1997,(2):15-18,38
我国重新大规模地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起于80年代。出于指导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我们在估价工作中引进了国外和港台的房地产估价理论和技术。其中特别是台湾的房地产估价理论对我们的影响很大,大陆较早出版的几本房地产估价教材中,就很明显地带有台湾估价理论影响的痕迹。而台湾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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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估价,历来是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争议最多、影响最深、涉及面最广的估价活动,它不仅涉及到估价路线的选择,估价方法的确定等专业技术问题,更牵扯到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稳定、发展的大局。所以,认真做好房屋拆迁估价,对房地产估价师来讲,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出台和实施,为拆迁估价提出了意见,确立了原则,指明了方向,使我们在具体拆迁估价中,便于把握和操作。与以往不同,《指导意见》更加突出了房屋拆迁估价的“三性”,即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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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是房地产估价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其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它是在估价时点以开发或建造估价对象所需要的各项成本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费得出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目前,房地产估价界普遍认为,成本法尽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估价结果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拟合程度尚难确定,但在不适宜运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的情况下,仍是一种简单、成熟的估价方法。然而,这种看似简单的估价方法在实践中却存在较多的运用误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成本法运用中出现错误的根源有两个:一是估价师不注重执业过程中继续教育工作,估价技术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不善于创造性地执业,往往满足于模仿他人,甚至沿袭了《房地产估价规范》颁布前的习惯作法;二是《房地产估价规范》及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的部分规定不够严密,有些提法有不妥之处,用词也不够严谨,很容易误导估价师。本文从当前估价实践中存在的误区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完善成本法的意见,详细叙述成本法的估价步骤,并推导出具体的计算公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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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本文首先探寻了我国相邻关系立法和司法的渊源,引出相邻权的概念。列举了侵害他人相邻权的几种常见类型,并通过分析当前相邻房地产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相邻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思路、采用的主要估价方法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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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4):6-7
房地产估价的价值标准问题是一个影响房地产估价全过程的重要问题,从估价方法的运用到估价结论的确定,都要受到房地产估价的价值标准的影响,国际上通行的和世界各国(地区)制定的估价规范(或标准、指南等类似件)中,价值标准也都是一个重点强调的问题。通常,最常用,也是最容易为不同的估价师取得共识的价值标准是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因此在上述国际通行的各种估价规范中,都将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为通常情况下估价时应该采用的价值标准。这次颁布的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在房地产估价中的重要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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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放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4):43-44
四.《房地产估价规范》中两项值得进一步商榷的条款 (一)对成本法里“不可修复费用”不计入折旧费的疑惑。《规范》第5节《估价方法》第5.4.8条规定:“建筑物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对于可修复部分,可直接估算其修复所需费用作为折旧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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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客户维权意识提高,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在从事估价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出具客观、公正、专业的估价意见,否则将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因此当估价实践中出现少数估价机构出具有失公允的评估报告时,为规避法律风险肆意将房地产估价报告转换为房地产咨询报告格式。而实质上通过这种形式上的转换是不能真正地为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免责的,相反笔者认为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理解房地产咨询报告的内涵,任由目前这种现状发展,我们估价行业的专业性将变得一文不值。笔者拟在本文中就如何正确理解房地产咨询报告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或观点,供各位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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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收益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特别是在市场交易案例难以收集或交易案例较少时,收益法往往是估价师选择的首选方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规定,“估价中采用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除有租约限制的之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其实,《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采用租约确定的租金是不恰当的。具体估价时,房地产的租金应采用租约租金还是客观租金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具体的估价对象来确定。下面,我们以有租约的房地产抵押和抵押房地产处置为目的的估价进行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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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在这个激烈竞争的市场中,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普遍期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许多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资源优化组合合并设立或新设分支机构。据调查了解,30%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设立分支机构的设想和具体措施。房地产估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中介服务行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与一般生产企业具有明显的区别,房地产估价机构更多地是体现智合而不是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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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汉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2):38-39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从事以上活动的机构即为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从事以上活动的机构即为经纪机构。两同属于房地产交易中向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机构。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估价和经纪机构的合作主要发生在房地产投资开发及建设完成后的交易阶段,因此在本中我们将对两在房地产交易这一阶段中各自的角色进行分析并对两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如何更好的处理这种关系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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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房地产估价工作中经常遇到法定优先受偿款问题,尤其是为银行做房地产抵押估价时此类问题显得非常重要。近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它的出台对当前及未来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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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估价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市场份额也不断上升,相应地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风险也不断凸显。如何正确认识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风险,采取何种措施来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