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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试行和国家选择若干城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以来 ,我国的破产企业迅速增加。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破产法律不完善 ,破产债权清偿制度不规范 ,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受损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此必须从贯彻社会保险新条例、修改《企业破产法》、改革破产债权清偿制度方面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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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减少因破产清算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因此,重整程序开始后担保债权将遭受重大限制而无法正常行使,以此来维护企业的财产作为其复兴的物质基础.对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都对担保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力图在保障重整制度发挥预期作用与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我国破产法也明确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却未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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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中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商法人破产,不承认商自然人破产,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虽出现了自然人破产条款,但仅限于商自然人,其弊端尤为明显.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中国目前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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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竞争机制和银行高风险性的双重作用下,总会有一些商业银行因为经营不善而通过破产的形式被迫退出市场。商业银行破产在国外常有发生,在国内还是很少见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些观点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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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事前控制,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客户选择对债权清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选择客户一定要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首先应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和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是谁承担责任,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能承担多大责任。要注意法人的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责任,与投资主体的责任,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的不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不同;不同法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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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改革,从美国的阿格海恩(Aghion)、哈特(Hart)和穆尔(Moore)三位法经济学家在上一世纪90年代中期所提出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方案——AHM方案入手,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建构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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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消费作为扩大内需,启动消费,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日前存在着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机会不均等、信贷消费条件苛刻等诸多问题,消费者不敢、不能或没有机会实施信贷消费。因而,信贷消费发展并不令人满意,至今未产生预期的效果。要消除信贷消费的这些障碍,加强信贷消费立法,从法律上消除信贷消费的障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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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霖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6):168-171,71
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修订、变迁,从个人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充分论证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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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理论探讨使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很长时间都没有正式启动。而当下施行的参与分配制度、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个人破产制度尚不足以被替代。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及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个人破产立法在深圳市的全面落地,打破了“企业法人”作为唯一的破产法适格主体,使“诚实且不幸”的个人也能够拥有自由与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免责制度逐渐走入民众的视野。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离不开破产免责制度核心。我国立法应通过明确有限免责、设置破产免责否决、完善破产撤销权、严格失权复权制度等对滥用破产免责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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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受旧体制和观念的限制,在现时经济生活中,民营经济还是受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平等待遇,其合法权益也受到侵犯。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很难实现公平竞争;发展民营经济的环境不够宽松;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措施为加强立法保护;加强司法保护;放宽民营企业的市场加大改革挟持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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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湘伟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51-57
法制是"两型社会"建设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是所有制度中最为重要、稳定且权威的制度。法制创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制化的重要路径,也是"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应有之义。针对湖南当前所面临的立法供应不足、行政执法乏力、司法保护软弱以及法制文化落后等主要法制问题,文章明确了法制创新的基本路径,即: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思想武装,发挥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强化和完善政府行政执法职能,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以期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最终实现法制创新对"两型社会"的切实保障和积极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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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组织载体,在和谐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分析和谐社会的内涵以及发展合作经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并论述目前传统合作经济制度的缺陷,提出合作经济制度创新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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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兴办农民合作组织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涉及领域广、运行机制活、增收效果好等特点。但是,其在发展中也面临着合作社的成员覆盖面不广、经营规模不大、管理不规范、专业化水平不高等许多问题,急需各级政府明确责任,引导和支持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建立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让农村经济焕发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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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发育起来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小农家庭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农民社会经济地位的主要途径。但这些组织存在法人地位不明确问题,该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因此,中国应尽快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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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生产者都是市场主体,共同影响市场秩序。生产者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受到道德与法制的双重约束,而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的消费行为却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要治理市场秩序,应培育和提高消费者的消费道德素质并建立合理的法制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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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不同的视角系统评述了学术界对农村社会生活变迁所形成的几种结论.对农村私有化的研究,学术界都忽略了产权改革在社区中被认可和接受的机制,没有系统讨论这种过程对村庄公共权威发生的影响.对农村精英的研究,需要在三个方面加以拓展.对农村地方政府的研究,得出两点重要启示:其一,农村基层在控制的手段和机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二,要丰富对地方政权的研究,就必须结合大众的视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