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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四大合作",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近日,东台市委农办与盐城市东台工商局联合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注册培训,创新和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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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江苏等沿海地区的广大农民在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大胆探索发展股份合作社,形成多类型合作社共同发展的生动局面,有力地培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民增收。一、农民股份合作社的主要形式(一)农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金入股设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农地股份合作社具体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内股外租型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即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将承包地集中流转起来,统一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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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利用2011年江西省铜鼓县调查的217份3个林业合作社的林农调查问卷,目的是为了检验当地林农参与林业合作社生产生活的变化以及他们的感知度,包括生产收益、成本以及经济补偿费用的感知。研究结果表明:就3个林业合作社整体而言,参与合作社前后,林农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了和林农生活水平感知是一致的。林农生产成本的感知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不显著(P>0.05),林农普遍认为农业生产的各种成本增加了;然而,收益的感知和经济补偿的大部分感知受经济水平的影响很明显(P<0.05)。本研究结果认为,如果林农的基本生计没有得到保障,林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的生存问题,对林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关注的必然是参与合作社带来的现实经济收益和政府实际补助水平。本研究为中国林权改革以及江西省林业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做有益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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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育类型及其绩效评价——基于215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揭示社员对不同类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绩效评价的差异性并解释其原因。研究方法:问卷调查、层次分析法。研究结果:农户对两种类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绩效评价存在差异性,其原因来源于两种模式农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差异和农户特征差异。研究结论:多要素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对较优,政府可以正确引导农民以多种要素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逐渐形成以多要素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单要素为辅的合作社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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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联合国大会确定的国际合作社年,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如何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探索合作经济新模式,已成为国外专专家学者和政府共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上海市充分发挥城市化发达地区优势,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制度创新的根本,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内涵和特点1、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内涵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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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经营是农民以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务等方式入股,参与分配收益和承担分担法律风险的新型发展模式,是完成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从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涉法问题的表现着手,分析当前存在问题,从培训、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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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2016,(4)
基于北方农牧交错带辽宁省西北地区的199份林农调查数据,运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从户主特征、家庭特征、林业经营特征、政策因素4个方面分析林业合作社林农参与意愿及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并对差异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影响林农参与意愿的显著因素主要有是否确权、种植年限、种植林种;影响林农参与行为的重要因素有是否确权、是否打工、种植林种、林业政策、林业收入占比;交叉分析显示有意愿参与林业合作社的林农中最终仅有32%的农户实现了参与行为;造成林农参与意愿及参与行为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林农对林业合作社的认知缺乏、林农所在村庄没有林业合作社、林农对林业合作社需求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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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产物,它克服了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些弊端,对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在更广的范围内,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被推行时,其可行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担忧。针对此状况,文章以江苏省经济欠发达的宿迁市为例,研究了该市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在总结和分析该市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相关建议。研究认为,在省、市政府政策推动下,该市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速度较快,对土地规模经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总体存在发展规模不大,农户对合作社的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合作社盈利能力不足,对提高入股农户收入作用有限。因此,建议多渠道提高农民在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等环节中的参与度和参与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和监督,做强合作社经济实力;健全农村就业和养老保障体系,确保农村老、弱群体在土地入股后生活水平不下降、长期生活有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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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将建立合作社与农民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作为重要课题,"固定收益+浮动分红"式的分成契约成为合作社的核心制度安排。然而,实践中,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分成契约被固定租金契约广泛替代,引发对农地股份合作社制度有效性的争论。本文从两个层面讨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租金契约安排:一是在土地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自然人的层面上,基于张五常和巴泽尔的交易成本分析框架,认为在当今中国农业生产约束条件下,由于政府投资土地改良、货币地租普及、技术进步和农业保险的发展以及有效控制契约中的相关属性,使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固定契约成为优于分成契约的制度安排;二是在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考虑大量兼业小农参股合作社以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认为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完整以及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缺乏竞争市场,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可能性很小。农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放弃不切实际的功能定位,优先选择固定租金契约,并把服务内容限定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租地契约执行、管护农地资源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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