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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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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迪 《中国保险》2005,(9):37-39
问题的提出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对责任保险的界定,我们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定义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赔付责任的一种保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三者险”都已成为强制险险种,即由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不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相似文献   

2.
易萍 《保险研究》2013,(12):6-6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使得一般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小,因此多车肇事时连带责任的认定也呈现严格趋势。我国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条款》第23条并未将连带责任置于承保范围之内,这一条款约定既不宜于被保险人转移保险风险,也未对事故受害人构成完善保障,同时也不符合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行业的基本惯例,应当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3.
“非医保不赔”的概念及其困境所谓机动车商业三责险“非医保不赔”系指各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如下规定的简要表述,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该条款有些保险公司表述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4.
财产流转在现代社会中十分频繁,财产保险作为流转安全之保障如果不能随财产流转,就会产生很多问题。现实生活中,因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产生的纠纷众多。本文由案例所涉及的问题,论述了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新《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并对其中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方遴 《上海保险》2008,(2):28-31
一、保险公司承保无保险利益合同,事故发生后能否拒赔? 机动车所有人甲将其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公司乙名下。乙向甲收取管理费,并为甲的车辆代为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由甲自己承担。但为了减少保费支出,乙与运输公司丙协商,由丙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2005年10月,甲驾驶投保车辆与丁相撞。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双方同责。丁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兼驾驶员甲、运输公司乙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右图)。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运输公司丙为案外人,且丙对该机动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6.
由于有价证券外延的宽泛性,当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关于有价证券的规定略显单薄,尤其是其缺乏对于有价证券法律适用识别方法的规定.我国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解决识别问题,可参考台湾地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将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在债编和物权编中均作出规定,以较好解决有价证券的识别问题  相似文献   

7.
8.
案情介绍:张某为大货车车主,2005年1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规定:“因超速等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将加扣20%的免赔率;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加扣5%的免赔率”。  相似文献   

9.
10.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2,(10):74-86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采取了从物主义立场,凸显对受让人的保护,性质上为相对强制规范。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为被保险人,转让的效力系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地位,而非发生保险合同概括移转,同时,既已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跟随保险标的移转。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应为其权属移转时,《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建立在买卖合同价金风险之负担规则上,实属误会。《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不足,未来修法时应增设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受让人的拒绝权,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强化转让通知义务,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发展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两种实践模式都存在效力问题。在分离模式中,投保人担任的信托委托人主体不适格,信托合同无效;在聚合模式中,信托受托人欠缺法定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既往的理论研究与市场调适大多在适法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效力障碍。事实上,聚合模式效力困局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限定并非不可突破。法学理论讨论和比较法上保险利益从纯粹身份关系扩展到特定商事关系的立法实践均表明,保险利益主体扩展到人寿保险信托中的受托人具有合理性。为此,未来修法时有必要在现行《保险法》第31条之中增补人寿保险信托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同时在其信托与保险两端建构相应的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12.
新《保险法》实施近三年来,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当然转让还是通知转让,转让后风险程度发生的变化程度和受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等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从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立法理念和实践出发,探讨保险标的转让在海上保险、财产保险和强制保险业务实践的不同表现,认为不同业务或险种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法律规范和保险条款必须具体完整、严谨和不产生歧义才能真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根据新《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时间点,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在对保险标的转让规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该权利义务承继的时间,并对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归属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4.
唐雯 《上海保险》2015,(2):48-52
一、"死亡保险"释义在对《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时,有不少学者以"死亡保险"一词对这两个法条的适用范围进行概括,即将法条中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等同于死亡保险,这一表述值得商榷。学界对于死亡保险的定义,通常是在对人寿保险进行分类时。人寿保险按保险事故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其中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  相似文献   

15.
邹隽 《金卡工程》2009,13(8):134-134
我国新<保险法>对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法条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6.
印通 《保险研究》2016,(6):120-127
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存在固有缺陷,不可抗力、过失相抵等抗辩事由阻碍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保险赔付。无过失保险是在反思侵权责任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创新,但其广泛的保护对象、宽松的赔付条件推高了保费支出,因此受到学界的质疑和消费者的反对。修正的责任保险在保留责任保险三方结构的同时,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思想。通过弱化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放宽保险赔付要件,修正的责任保险可以达到强化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目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采纳了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此种模式最能契合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因此在制度构造上优于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视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害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积极事实构成为一方获利、因给付、无法律上原因(给付目的落空或被法律否定)。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事实构成为一方得利、因他人(专属)权益被侵害(借他人之代价)、无法律上原因。在返还不当利益上,应以原初所获为客体,在原状返还不能或没有必要时,应折价补偿,其基准时点应为折价补偿请求权发生时。在双务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中,若返还义务人财产上决定受不当影响,则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否则,应全额偿还。在证明责任方面,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无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专属性权益受侵害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就获益有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比对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中,投保人在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后,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三者险医疗费赔付条款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由,只同意在医保范围内理赔,遂涉诉。针对该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生效判决,如: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依法建设保险市场的依据,是规范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在保险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要确立其专门法的地位,准确掌握《保险法》的精神实质,仍需进一步探求。近期笔者遇到的一起诉讼案件,在《保险法》的适用和有关条款的理解方面产生了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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