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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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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义勇 《南方农村》2013,29(5):33-36
本文提出和分析村委会权力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理不顺的问题表现;主要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关系理不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理不顺,村委会权力与外部权力关系理不顺;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形成机制;阐述如何完善村民自治的组织体制的权力结构改革与重组等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2.
根据党中央为农村改革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长治市在加强合作组织建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制定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律,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任务和法律地位,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其基本指导思想是双层经营、共同富裕。应以邓小平同志关于“两个飞跃”的思想为指导。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同村委会的关系应当有明确的界定。村委会就是村委会,不是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一款讲“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第二款讲“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  相似文献   

3.
<正>目前各地发生的农民利益诉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不可分。而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职能与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行政职能界限不清,且其内部组织功能也发育不全,根本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工作制度。笔者从信访工作中深深体会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借鉴中国共产党组织制度,建立组织成员关系的移交制度。  相似文献   

4.
一、严格农村集体财会人员任免.农村集体财会人员任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委会推荐,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或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考核合格、颁发从业资格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用,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有中等以上院校相关专业学历并且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组织成员可优先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担任财会人员.凡不履行程序随意撤换财会人员,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查处,防止"一朝天子一朝臣"现象的发生,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相似文献   

5.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行村委会直选以来,我国农村最基层的民主政治形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这一政治转型过程中,村一级原有的权力平衡也被打破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矛盾。村委会直选以前,村级组织是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组织“三驾马车一条缰”,也即基本上是三位一体。因此,直选前的村级矛盾主要表现为村级“三位一体”的组织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村委会直选以后,一些地方的矛盾开始转化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且矛盾的焦点则是村级“两委”争夺村集体经济的控制权。要解决这一新的矛盾,必须考虑到以下基本原…  相似文献   

6.
构建新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一制度在目前情况下已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其实“两委”的关系问题并非在现在才出现,早在我国人民公社解体以后,为填补农村的权力真空及无政府状态,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并既而被我国1982年宪法所确认成为1982宪法的一大特色,也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而党的支部在农村的建立可以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因此,可以说党支部在农村发展的历史远远早于村委会。“两委”关系问题是我国层层民主发展的产物,也是党政分离在农村引发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8.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民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当前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两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提及到这两个概念。因此,弄清楚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准确地把握其实质对于正确地理解、贯彻和执行党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运用法律、法规维护和保障广大农民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拟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内涵和实质以及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联系与区别作些粗浅探讨,以供从事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同志参考。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部分。因此,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11.
<正>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产权管理工作中最棘手的问题,不管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法律属性都非常模糊,这就需要认真探索实践,有序推进集体成员认定工作。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  相似文献   

12.
广东省农村经济学会于2001年1月6日至7日在南海市西樵区举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与发展”研讨会,参会代表近50名。会议研讨了村民委员会直选以来,农村基层组织党支部、村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者关系如何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改革、发展等问题。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协常委冯灼锋,省农业厅副厅长颜学亮,原省农研中心主任马恩成,省人大常委、华南农大教授温思美,仲恺农学院院长卜妙金教授,广业集团副总裁庞康养,华南农大罗必良教授、李大胜教授、张文方教授,省委政研室助理巡视员李德荣、处长杜重年,及省农业厅…  相似文献   

13.
要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合作经济处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并保...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一些地方试点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户分设管理,引人关注。今年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明确,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通过账户分开设立、分开核算,“一本账”变“两本账”,有利于进一步理清村级组织事务.  相似文献   

15.
<正>目前,各地都在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但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业务相关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未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调整尚未明确,加之农村基层干部、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多税收现实问题亟需梳理和规范。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税收问题(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办理纳税人登记不明确。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大多数由村委会代为行使,  相似文献   

16.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提出,"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不少开始试行村社分账核算的地方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纳入村民委员会会计账套的核算范围,但笔者在工作中注意到,仍存在一些农村财务人员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项资金性质理解不到位及管理使用不明晰的情况.在此,运用会计分录详细讲解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账务处理,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种社区制度,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村民可通过村委会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设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工作核心."村支两委"是两个性质、功能及权力来源均不相同的农村组织,共存于一个社区,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与冲突.而通过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庄治理中的权威地位,是解决"两委矛盾"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8.
高飞 《农村经济》2012,(1):13-16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速现代农业发展等的主要物质基础。以对湖北省6村的调查为基础,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基础、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以及经营运作现状的考察发现:党和国家致力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举措基本为农户所了解,并对当前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一些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感到满意;农户对各村未有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由村委会代行农民集体的经济职能基本接受;财产权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极为重要,土地仍然是农村社区最重要的财产权形式;除保持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经营集体资产的现状被许多村民外,将集体资产予以股份化模式运作受到赞同,但受访农民对股份化的理解尚不准确。  相似文献   

19.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与创新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 ,所有权代表不清和权能界限不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 (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 ,《宪法》、《民法通则》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都没有明确指出主体是那一级 ,乡、村、村民小组抑或集体经济组织。随之 ,主…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由于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不够明确、工作无章可循、组织成员无法界定等原因,造成了集体资产产权不清、主体缺位和资产流失等问题,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充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潍坊市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新途径,实现了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村民变股民、村庄变社区、农民变市民的"五个转变",切实推进了农村与城市的共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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