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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附随于债权和所有权,这在《担保法》中已有体现,《物权法》第172条、175条进一步规定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从第172条可知,对于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没有主债权的产生,就没有担保物权的存在,主合同无效则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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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对"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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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设一编对担保物权进行规制,对《担保法》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正,就实务中担保物权纠纷的处理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然而,《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对于《物权法》未作出规定的内容,《担保法》仍有适用的空间。鉴于此,文章只讨论《物权法》第187条与《担保法》第41条之间的变化,着重阐述这一立法变动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以及对担保实务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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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文章考察审计师是否能识别2007年《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所带来的重大错报风险变化并做出反应。研究发现,与固定资产占比高的企业相比,固定资产占比低的企业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后支付更多的审计费用。进一步研究发现,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会带来更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审计师行业专长和审计师变更均会加强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文章利用《物权法》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从审计师这一外部监督者的角度考察其经济后果,识别了法律影响审计师行为的因果关系,扩展审计费用影响因素研究的同时,也对完善和推进担保物权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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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2001—2018年沪深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探究担保物权改革是否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状况,并且对其影响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发现:《物权法》出台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担保物权改革能够有效缓解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本文进一步从股权性质与地区金融发展的角度探究担保物权改革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发现担保物权改革对非国有企业以及处于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较差的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加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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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方研讨、论证,几易其稿,渐成规模。从《民法》构成上来说,《物权法》草案其实就是民法物权法草案的第二部分,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个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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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菊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7,(4):217-217,219
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获得了高票通过。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标新立异的,它是中国的立法特色,也符合中国的特殊法律国情。作为物权法重要一编——担保物权,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也是国家在进行法律调控的不可或缺的工具。担保物权秉承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宗旨,继承《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和精华,改善旧法的不足之处,《物权法》的总体精神和原则,在这一编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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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保障,是调整市场经济契约关系的重要环节。房地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由于抵押物不可移动性、保值性等固有特性,被誉为“担保之王”,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一个成熟的担保市场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作保证,因而房地产抵押担保方面的立法向来备受重视,已成为《物权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合同关系日趋复杂,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延伸,房地产抵押担保物权研究面临越来越多的课题,原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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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担保物权体系的重大调整成为构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体系的制度基础。相较于传统担保登记,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在功能上能为交易第三人提供信息,确立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并能让隐形担保“显形”。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纳入登记范围的行为应当在功能上具有担保作用。在登记各方职责上,《统一登记办法》仅要求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当事人规定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登记制度选择上,《统一登记办法》构建了电子化登记系统、选择人的编成主义,并采用声明登记制的登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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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时,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笔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提出在《物权法》实施后,应结合解释学原理适时解释法律,对在同一标的物上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其效力位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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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重大革新使受融资租赁合同一章调整的交易回归了其担保交易的本质,因此,无论在《民法典》内部或外部,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路径都应作出相应改变。当承租人破产时,对建立时间与所有权登记时间均在破产临界期之前的融资租赁交易应适用担保物权而非所有权的相关制度,即管理人原则上不能再以偏颇清偿撤销规则为依据请求撤销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而对其他建立时间与所有权登记时间较为特殊的融资租赁交易,需在考虑法律内部逻辑与法律适用实效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偏颇清偿撤销规则的适用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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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的发展,依据宪法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它以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物权体系的主要内容。它是土地产权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当今处理征收集体土地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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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所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指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的代偿物或价金优先受偿,而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或后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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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范围是指担保人按其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以上海市高院发布的2014年度金融商事合同纠纷案为例,通过法律关系和规定就担保物权的范围进行有益探讨,分析了实现担保债权不足之处,并根据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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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5):73-77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一种重要分类,物权法在第四编中予以单独规范。物权法规范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与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就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一些规定是不同的,本文就此进行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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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型的破产撤销,并非仅看债务成立的时间和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是否一致,也会实质地分析是否有损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登记对抗类担保物权在临界期间迟延登记的,若迟延登记不是债权人主观因素造成的,则需区分不同原因区别对待。登记生效类担保物权能否被破产管理人撤销,需要判断临界期间的登记是否是合理原因造成的时间差。对此,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中应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认真核查担保物权的登记状况、谨慎识别银行方与债务人是否"借新还旧",以避免担保风险导致其权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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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房地产而言,属于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属于用益物权的地役权都依附于房屋所有权或土地物权,是房地产权利人基于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让与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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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我国的信用现状来看,信用缺失现象泛滥,假冒伪劣、合同违约、恶意逃债、债务拖欠、商业欺诈现象频发。担保物权制度设计意义在于,将信用经济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确定和保护。担保物权促进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经济的发展对担保物权的发展,又起着能动的反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