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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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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其内容为“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之“任意解除权”,结合保险合同之特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问题需要我们给予关注。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完善,突出表现在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本文在探讨和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第三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并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机制,如保险合同解除应通知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异议权和参与权等。  相似文献   

3.
代琴 《保险研究》2015,(12):98-106
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中尚未确立利他合同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对利他合同相关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保险法》第15条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期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原拟在“保险合同法解释二”中对该条内容做出解释,但因争议较大,最后颁布时删除了此内容。保险法学界对该条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应不受任何限制。而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区别,投保人的任意解除行为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对国内外利他保险合同理论进行梳理,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并对《保险法》第15条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
陈景善  郜俊辉 《保险研究》2021,(11):115-127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第三人受损.为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专门作出规定,对第三人予以保护.本文以该条前段部分为实证法基础,从限制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角度,重新检讨该情形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第三人保护其实等同于如何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的...  相似文献   

5.
王皓 《上海保险》2009,(10):36-38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主体 (一)《保险法》中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规定了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人除法定或约定外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6.
一、引言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学界把这条规定中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本文通过埘投保人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进行列举,分析现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我斟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相似文献   

9.
虽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有任意解除权,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退保事项没有明确规定,以致于实务中保险人利用其对现金价值和退保手续费的单方制定权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为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保监会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与退保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大陆《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并规定其无效。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保险单是否具有赌博性质,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赌博保险单作以研究,另外各国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单作以研究,另外各国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并规定其无效,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呢?本文也将就此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1.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历来是保险业纠纷的重中之重。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尤以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拒绝保险赔偿为多,新《保险法》出台以后,从保护投保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加大了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但现实中投保人的逆选择有所增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大,本文通过对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限制进行分析论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2.
偶见 《上海保险》2014,(1):41-43
《上海保险》2013年第9期所刊张春红《利他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研究》(以下简称《张文》)一文,针对利他寿险合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作了分析,提出了富有创见的建议。但笔者认为,《张文》对利他寿险合同所涉法律关系未能厘清,其若干建议不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投资型保险合同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前者涉及保险与委托双重性质法律关系,后者主要由保险法律关系构成。但是,此种差异并不否定投资型保险的保险属性,其“投资”功能实为保险“保障”功能之增益。投资型保险合同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配置、投资账户法律地位与投资资金运作监管、保险交易稳定性与保单效力维持、保单现金价值与投资账户价值归属等。关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配置,投资型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投资型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法律关系和委托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保险法》《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的规范。《保险法》未规定投资型保险投资账户资金归属,此类问题可通过理清投资账户法律地位,制定个性化的投资账户开立方案来解决。对于具有“财产隔离”效果的投资账户,该账户资金虽不同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但保险公司运用投资账户资金的行为仍应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定。《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权的规定突破了合同拘束力理论,应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检视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目的与后果,增设被保险人同意作为投保人解除投资型保险合同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4.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15.
李娟 《上海保险》2008,(8):13-15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能够就交易的内容作充分的了解。  相似文献   

16.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7.
孙慧芝 《上海保险》2011,(4):21-22,27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18.
齐璐 《时代金融》2011,(27):165-166
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9.
齐璐 《云南金融》2011,(9X):165-166
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20.
杨征宇 《中国保险》2003,(10):40-4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国家在制订《保险法》时专门设立"保险合同"一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但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还应该遵循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笔者希望通过《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实践,就《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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