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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城市流动商贩因未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然而,从商事登记促进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政府监管征税的制度目的看,城市流动商贩经营不履行登记并不损害商事登记的功能。商事登记的种种成本也是流动商贩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难以承担的。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对城市流动商贩应允许不经商事登记而成为合法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2.
&#  &#  &#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5,26(1):64-66, 83
我国城市流动商贩因未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然而,从商事登记促进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政府监管征税的制度目的看,城市流动商贩经营不履行登记并不损害商事登记的功能,况且商事登记的种种成本也是流动商贩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难以承担的。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对城市流动商贩应允许不经商事登记而成为合法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3.
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流动商贩作为一个非正规就业群体,在城市中不得不选择自我就业.由于污染环境、占道经营,政府对流动商贩采取了禁止措施,禁止政策带给政府的是高成本、低收益,更为重要的是流动商贩丧失了非正规就业的机会.本文通过运用模型说明政府需要对流动商贩造成的负外部性进行管制,并且要取消禁止政策.分析了南京市实行的"十二分制",这一模式是解决流动商贩问题的创造性的尝试,为改进目前流动商贩治理状况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城管与小贩的"冲突"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主体治理模式的缺陷日益突显,构建稳定有效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只有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城管部门执法方式,构建流动商贩行业协会,发挥社区能动性,调动城市居民力量并依靠摊贩自律,构建城市流动商贩多中心治理模式,才能实现城市流动商贩之善治。  相似文献   

5.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各项建设不断加快.许多城市部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这一时期,却有一些事物阻碍着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日常在大街小巷旁所见的流动商贩便是其中之一。这些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无合法摊位证、流动性较大的无证流动商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城市市场管理的难题。  相似文献   

6.
流动商贩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其生存和经营状况以及在城市的适应与融入问题令人关注。文章对烟台市1350名流动商贩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城市流动商贩的群体特征、生存和发展状况,提出了规范和治理流动商贩经营的对策建议。研究发现,目前流动商贩以外地青壮年人为主,摆摊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由于收入普遍较低,其生活条件及居住环境较差,精神生活相对匮乏,尽管目前与城管的关系相处较为融洽,但市场收费和管理不规范、子女入学等问题制约其经营及城市融入程度。为此,城管执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应成为主要治理措施。  相似文献   

7.
流动商贩由来已久,但城市管理问题从未向今天这样令人关注。关于城管与流动商贩成因及治理对策方面的研究,国内外学者都作了深入的探讨,但从未发现有学者基于公共服务理论来进行研究。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公共服务理论为地基,以政府、城管为主导,以社区为依托,以商贩行业协会为主体,个人为参与的有别于传统管理体制的流动商贩治理的公共服务模式。  相似文献   

8.
与现代行政理念相适应,现代政府必须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因此,流动商贩的治理亦必须以这一理念为出发点。传统的流动商贩治理模式是采取禁止、限制的政策模式,这既不符合人性化生存,亦不利于城市和谐发展,相反,却加剧了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同时实现人性化生存与社会和谐发展,有必要从公共服务视角,将生态伦理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到流动商贩治理模式当中,并将其视为一个系统。在此基础上明确各方权利与职责,以确保系统能持续、有效、高效地运行。这样,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以及人性化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就转化为如何在生态伦理系统内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资源配置问题。  相似文献   

9.
流动商贩的利益表达有利于拓宽治理政策的覆盖面,削减治理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摩擦,提升公众对治理政策的认同。本文通过对现行体制下利益表达的多种途径进行研究,发现信访、大众媒体、社会组织等途径的利益表达效果令人堪忧,存在利益表达主体不平衡、利益表达客体不作为、利益表达途径不畅通等问题。在多元利益交织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应该从提升流动商贩利益表达能力,优化流动商贩利益表达的制度建设,以及增强政府回应能力等多方面着重妥善解决城市治理政策制定中多元利益的冲突。  相似文献   

10.
商事登记是商人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上,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告法律行为。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应将商事登记区分为商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再进行确认,商事登记的效力一般认为具有对抗效力。但是,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对商事登记中不实登记效力应该区别对待。研究商事登记效力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商事登记公信力是保障登记信息真实合法的有效手段,是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重要延伸。现代商事登记公信力以国家信用、登记申请人信用、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担保、公证效力、外观主义为其存在基础;以商事登记簿为其发生根据,以市场信用机制为信赖保证,具有保障市场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通过公证、公告、更正登记以及救济机制保障其信赖基础与功能发挥。分析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措施,可以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公共选择视角下的城市流动商贩管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物品的供给是通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实现均衡的政治过程决定.为此,对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取决于流动摊贩及其相关利益者需求的均衡.通过对化州市流动摊贩和市民的调查,进而得出结论,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从近期来看,必须为其提供通过流动经营享有社会发展带来普遍利益的途径,方法上应以"疏导"为主,辅之以"限制".从长远来看,化解流动经营与城市管理矛盾的根本途径,在于建设和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机制.  相似文献   

13.
城乡第三产业的发展,将带动城乡间要素的流动,促进社会总产出的增加,达到城乡协调的目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可以通过促进城市资本要素向农村流动、城市现代化要素向农村流动、进城务工农民工返乡、城市高素质人才下乡等途径,促进城乡互补与互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而第三产业促进农村要素向城市流动,主要表现在促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和促进土地要素在各交易主体之间流转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商事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都没有对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予以足够的重视,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对商事登记进行体系化改革的背景下,分析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原因、种类、程序等,可以通过商事登记制度的程序设计为商事主体有序退出市场构建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15.
杨怀育 《大众商务》2010,(16):257-257
明确商事登记法律性质对于研究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系列问题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本文试图立足于私法域的视角对商事登记私法行为法律性质作以历史上比较上的解析和证成。  相似文献   

16.
明确商事登记法律性质对于研究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系列问题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本文试图立足于私法域的视角对商事登记私法行为法律性质作以历史上比较上的解析和证成.  相似文献   

17.
商事侵权是商业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商事侵权行为是指在商事活动中,行为人违反法定的或交易习惯上的注意义务侵害他人权利和法益的行为。商事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独立于传统民商法的独立法律部门,而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普通的商事侵权行为和特殊领域的商事侵权行为划分为基本框架,确定商事侵权行为的类型。普通的商事侵权行为以侵害的客体为划分标准,包括侵害商事人格权、侵害物权、侵害债权、侵害知识产权和侵害营业权等侵权行为,特殊领域的商事侵权行为则包括公司侵权、证券侵权、产品质量责任、商事欺诈侵权、竞业禁止侵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无法完全归入普通商事侵权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8.
商事登记的性质在我国仍有争议,本文通过运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理论并法律行为的观点,分析商事登记法律性质应是具有私法性质的商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9.
学界对于商事登记是一种管理制度还是一种法律行为的争论,实际上是商事登记应属公法范畴还是应属私法范畴的争论。  相似文献   

20.
核准与发照是商事登记中的重要步骤和核心环节。因为在内容上,前者关系到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后者决定着商主体的经营资格的缺失。在法律行为的性质上,前者体现着商事登记的私法本质;后者由于行政管理的主导,具有公法特征。对商事登记的公私法性质分析的目的就在于确认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得失的性质、方式、时间及标志,以解决实践中“统一主义”立法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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