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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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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敏敏 《企业导报》2014,(8):107-108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尚属原则性与指导性的规定,缺乏规则性的指导,对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带来的诸多难题与争议,使得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诉日益增多,并且伴随着问题复杂化的趋势。本文在深入剖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的基础上,总结了实践中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如何救济股东优先购买权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高丽霞 《会计之友》2012,(16):102-103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请求权。相对于实务中出现的因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提起的诉讼而言,我国《公司法》中对其规定还比较粗陋。由于我国《公司法》中未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能造成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文章归纳总结部分优先购买权不宜行使之缘由,并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具体思路,以便对实务中出现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3.
股权转让优先权制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同等条件”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做法。有学者主张以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从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要件看,这个“同等条件”包括:(1)转让股份的数量;(2)转让股份的价格;(3)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4)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实物资产支付、股权的置换等。因此,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时,其他股东才可行使优先权。  相似文献   

4.
股权转让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既有认为合同有效的,也有认为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采纳了有效说,从而在司法层面统一了裁判思路,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都无效,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最根本原因是其有害公益,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仅关乎股东私益,故而无效说不足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合同必然被履行,真正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是履约行为而非缔约行为,故而可撤销说和效力待定说亦值得商榷。区分原则解释路径更为可取,其认为此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买受人无权请求股权转让人履行合同,而仅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股权对外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里蕴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现行《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书面通知"的规定欠妥以及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没有规定等诸多问题,因对其从"同等条件"的设置、意思表示多样化,确立法律责任并对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张锋 《集团经济研究》2007,(18):174-175
股东权具有可转让性,股东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于他人.股东权转让分为股东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其程序和效力如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加,这是需要加以研究的问题.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转让制度进行肤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股权问题关系着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转让的制度设计决定着有限公司融资、投资和回收资本等一系列运营活动能否高效健康的发展。本文从股权的性质、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和股权转让限制的类型划分三个方面阐述了股权及股权转让限制的基本理论,然后从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同意制度的必要性和默示同意推定制度两方面分析了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同意制度,最后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两个方面诠释了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对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8.
于蕾 《电子财会》2005,(11):31-33
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  相似文献   

9.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丽 《企业导报》2010,(1):196-197
通过对2005年新《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阐释,明确了股东同意权的重新设置避免了股东会召开难的问题,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以及不同意转让的强制购买权与视为同意权。违反该条而签订的合同效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应当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区分对待。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并相应地在不同意转让时负有购买股权的义务,法律同意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笔者通过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及通案例分析,认为三者同时设置并无必要,异议股东的购买义务内在地包含了股东优先于外部人购买股权的权利内容。而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已经暗含了不同意以此条件对外转让股权的意义,并在事实上排斥了股权的外部转让。故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系重复设置,应予修改。  相似文献   

11.
股东转让自由是当代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与公司的有限责任一起构成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它发端于18世纪英美法国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立法对优先购买权也作出了一些相应规定。但是,我国优先购买权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完善,而这些缺陷问题影响着我国公司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12.
李玲  安娜  郭斌 《河北企业》2007,(1):58-58
<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又称股东权,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包括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权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4月20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股改限售股解禁进行规范,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相似文献   

14.
<正>周律师:您好!我手中持有某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去年,一位朋友想购买我部分股权,我考虑后与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取了部分钱款。今年,购买我股权的朋友要求我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该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认为我侵犯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进行。请教周律师,我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另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孙先生孙先生:您好!一、股东转让股权,应遵从约定或法定首先,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看该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若有相应规定,应当从其规定。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个人全部或部分股权。这种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名称变更或房地产的产权名称改变情况,笔者认为不应归为房地产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16.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一情况为我国股市所独有,而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的改革。支付对价一方面是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所获股权的单位成本一般来讲均低于流通股股东,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市场需求一定的情况下,流通股总量的增加势必会造成股票价格的降低.从而影响原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非流通股股东需要以支付对价的方式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以获得股份的流通权。  相似文献   

17.
张林楠  齐鹏 《房地产评估》2005,(1):26-27,41
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政府对地价进行管理、有效调控土地交易价格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实施的过程有三个步骤。  相似文献   

18.
被告陈某为上海某房产有限公司股东。2002年4月,陈某与原告毛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房产公司股份600股(每股价值1万元)转让给毛某。此后房产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将毛某确认为公司股东,并由董事长向其签发了出资证明书,毛亦开始以股东身份参与了房产公司的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19.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权重组的方式之一。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本文针对相关财税法令的规定就股权转让业务中的税务筹划进行了解析。一、股权转让收益计量  相似文献   

20.
顾洪兰 《河北企业》2024,(4):118-120
最高法院将让与担保定位成“名为让与,实为债权担保”。据此,在被担保债权清偿前以及担保实现前,股权让与担保期间的股权归属不无疑问。厘清股权归属对当事人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否认让与担保权人的股东权利,但说理不统一。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关键,当事人并无转让股权的效果意思,股权转让是虚假表示,仅仅是为避免担保人擅自处分股权以及减少将来实现担保的成本,因此不应赋予作为权利外观的转让发生实际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担保人是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在债务清偿前,不得请求变更登记。让与担保权人受担保人委托可行使部分股权权能。针对公司内部事务,基于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让与担保权人不得擅自行使股东权利。让与担保权人擅自转让股权需要检讨第三人是否符合股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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