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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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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地产市场》2009,(12):72-72
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8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但房屋产权仅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之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妻子张某去了河北。今年2月15日,李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连同屋内设施、设备等以  相似文献   

2.
某县登记机构询问:我县王某将自有的房屋交由熟人张某管理、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也给了张某。但张某在2008年伪造了王某的委托书,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房屋卖给了周某,并到我局办理了转移登记,周某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发现以后,将周某和张某都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张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是隐瞒事实私自转让,认定张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周某将房屋返还给王某。周某上诉后不久,又撤回了上诉。  相似文献   

3.
廖越 《上海房地》2013,(7):52-54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不断增加,该类型案件可简单表述为:出卖人A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B,在租赁期间,A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C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事宜未通知B而引发纠纷。当承租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为由,  相似文献   

4.
《中国地产市场》2011,(3):89-89
原告曹臬购买了被告陆某的一套住房,双方于2010年8月10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于2010年9月15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曹某负责支付政策规定双方应付的税费。  相似文献   

5.
案例:张某与开发商签定了分期付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由于张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清余款,经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张某与开发商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将该房屋所有权返还到开发商名下的请求。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有几种不同意见,笔者试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6.
《中国地产市场》2010,(11):71-71
案例李某夫妻二人于2006年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后因该房离工作单位较远,欲将其卖掉。2007年3月,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经双方协商,李某决定以11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给陈某。次日,陈某交给李某60万元,李某遂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双方因工作较忙,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于当年7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陈某再付余下的50万元。同年7月初,李某得知该房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增加5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陈某没有同意。于是李某便在同年9月以115  相似文献   

7.
《中国地产市场》2009,(8):72-72
案例2008年6月2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酒店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包该酒店的全部装修工程,开工时间为7月中旬,预付工程款380万元,预付时间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的前7天,由建筑公司在5日内先支付20万元定金。5天后,建筑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合同签订后,该酒店并未支付预付工程款,也一直未取得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筑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酒店则认为由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8.
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有些登记机构为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主体和有权处分主体,主动依职权审核所有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并根据婚姻关系证明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对此,存在不少争议,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  相似文献   

9.
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共同申请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人民法院应乙的起诉,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  相似文献   

10.
《北京房地产》2007,(7):I0011-I0011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即二手房屋)买卖行为,明确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交易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国地产市场》2010,(7):72-72
案例外地人张某因不符合北京市关于按揭购房的条件,于是找到朋友秦某(北京人)商量,征得秦某同意后,张某以秦某的名义隐名按揭购置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住房。后秦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工商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售房公司担保。张某向房地产公司交纳了首付款以及契税公共设施管理费,但交款人和纳税人均体现为秦某。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相似文献   

12.
隐名购房合同,又称借名购房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隐名人)经他人(出名人)的同意,将其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当事人选择订立隐名购房合同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为了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有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或为了规避信贷政策等。在隐名购房情形中,房屋虽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其为形式上所有权人,但真正所有权人则为隐名人,在法律形式和实质内容之间形成虚与实的法律关系。一、隐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有效性  相似文献   

13.
《人力资源》2014,(1):70-71
HR来信:我公司曾与外商签署品牌代理合同,合同期满后,外商提出希望将我公司部分员工转至旗下,经协商,部分员工同意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外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个别不愿意辞职的,我公司也安排至其他品牌门店。为避免法律风险,离职时公司与相应员工签署了一份《离职情况说明》,对离职后的工资计算、假  相似文献   

14.
《中国房地产》2010,(5):18-20
案例甲方黄某与乙方吴某于2008年7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黄某将自己一套住宅房屋出售给吴某,双方申请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隔三个月,黄某的父母一张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主要理由为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权处置该房产,作为黄某的法定监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撤销前述转移登记并恢复到黄某为所有权人的状态。  相似文献   

15.
《中国地产市场》2010,(7):73-73
案例原告韩广、王兰婚后无子女。二人为老有所养,便与其侄孙女,即被告韩新字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双方约定:赠与人韩广、王兰将坐落于昌平区安立花园8栋402房屋产权赠与侄孙女韩新宇所有,该房屋产权依法办理过户后,赠与人仍然有权居住直至逝世为止,在此期间,受赠人无权干预赠与人的居住权。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随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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