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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中国房地产》2009,(9):51-51
上海目前全面修订通过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下称《技术规定》),并随《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一同实施。《技术规定》首次明确了业主共有房地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权益归属。  相似文献   

2.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登记到谁的名下?应当由谁来认定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依据标准是什么?  相似文献   

3.
《北京房地产》2006,(7):I0009-I0012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规定了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地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与其他企业的普通商品销售类似,也应当按照这些原则确认已实现的营业收入。但由于商品房的销售需要经过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买卖合同、收取房款、组织竣工验收、交付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等一系列环节,且实务中又常常存在商品房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后,  相似文献   

5.
《北京房地产》2006,(6):I0014-I0016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有父规定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2008年7月1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确立。依据《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预售必须接受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这是落实(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维护购房群众切身利益,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恶性滚动开发而导致的投资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7.
上海市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20日发布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1.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2.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  相似文献   

8.
动态信息     
《重庆国土资源》2007,(6):46-48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工作的报件质量和水平,规范土地房屋权属交易登记工作,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于8月底组织举办了商品房交易权属登记业务培训会,辖区内2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共计60余人参加了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抵押登记、未成年人申请登记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大修基金申报、网上报件、网上签约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涉及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的有关内容。  相似文献   

9.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上海房价平均每平方米5118元,首次超过北京成为全国房价最贵的城市。对此,上海市政府已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适度调控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对“炒号炒房”现象说不,保证房产销售“全透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近日宣布,上海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已正式开通,全市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和销售都将纳入这一系统,并上网公布,坚决杜绝“炒号炒房”、“人为惜售”等现象。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规定,沪上新建商品房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后,应上网公布各…  相似文献   

10.
《巴蜀质量跟踪》2001,(21):15-15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1.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程序(续完)赖建平中信律师事务所房屋销售有关法律要求的说明:(1)各种销售方式均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向市房地局申请登记,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  相似文献   

12.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今年5月1日起,国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将参照此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3.
《中国地产市场》2010,(6):10-11
6月8日,深圳市通过《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旨在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该《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项目资本金专户,按投资总额的15%存储项目资本金。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价格部门备案,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价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价前办理备案变更。价格  相似文献   

14.
动态信息     
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 3月21日至26日,经开园分局组成联合执法监察小组开展了一季度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就公示信息、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等情况,对辖区内的重庆北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现场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房地产市场秩序及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规范有序,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仍有少数企业未按规定在售房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该局已当场作出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15.
一、预告登记的范围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些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只有期房的转让和抵押可以适用预告登记,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相似文献   

16.
《北京房地产》2008,(2):I0012-I0013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进行房屋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工作有了规范。但是,现实中的操作方法业内尚有争议。为此,笔者对商品房的产权登记进行了初步探讨,特撰文与大家商榷。本文所指的“商品房”是指开发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非自用目的)初始建成,第一次上市成功销售的房屋,也就是商品房的购买者直接从开发商那里购得的此前未曾发生过买卖的房屋。对于商品房的产权登记,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先以开发商为所有权人进行初始登记,再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进行转移登记(以下简称转移登记观点)。另一…  相似文献   

18.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近日郴州市房产局出台文件要求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必须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9.
《北京房地产》2003,(2):103-104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现就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销售无论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应当注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分摊面积以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  相似文献   

20.
一、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义务。就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该理解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购房人有权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然而法律并未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因此,法律应明文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把预售合同登记的时限规定为30日,这给预售人留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预售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因此,应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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