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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和李某为同村村民。张某1983年以前是农村户口,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住房,1983年全家户口迁移成为城镇居民,此后张某的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2005年,张某修建的房屋倒塌。2007年,李某在张某原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2008年2月,李某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张某知道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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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所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张某的这所房屋。现张某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从李某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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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过户,后果想清楚2003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张于(当时为16岁)归李某抚养,双方自愿将夫妻共有的杭州市某小区房屋赠与张于。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因张某在外地工作,房子也一直未能过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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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7月,李某因借款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银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设立登记。2008年10月,李某因意外去世,全部财产由其妻张某继承,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因张某暂时无法提前还款,便与银行阱商一致,李某的借款由张某负责偿还,原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李某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张某,双方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此进行了明确。那么,张某应如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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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一个案例谈起
2007年4月,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卖方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2007年5月张某采取伪造的方式,将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由“甲方张某、李某,乙方陈某”涂改为“甲方张某,乙方陈某”,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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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住房转让给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持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了房屋转让转移登记。不久,张某意外死亡。张某的独子张小某从外地回家办完后事后,到登记机构查询,得知登记簿上张某名下的房屋无转移登记和限制处分记录。遂后,张小某以继承人名义凭记载张某为所有权人的登记簿打印件、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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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4年8月5目与李某夫妇在M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于同日向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2004年10月13目,陈某凭1997年6月22日与李某签订的一份民间“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购房定金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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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一位领导询问:1995年,张某和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明确:因张某未婚无子女,由李某负责照顾张某,待张某死亡后,张某所有财产均归李某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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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经营之需,向张某借得3万元。随后,张某得知李某由于经营不善,早已债台高筑,再次投资经营恐怕也是凶多吉少。为防止日后李某无力还款,使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张某赶紧驾驶摩托车追上李某。可无论张某好说歹说,李某就是不同意立即还回借款。张某一怒之下,驾驶摩托车撞击李某,并趁李某跌倒在地、受了轻微伤后,拿回了借款。李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难道要回自己的钱也犯罪吗?无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张某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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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张某同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持有A公司45%股权,李某持有30%的股权,张某持有25%的股权。张某决定把自己持有的25%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为750万元。王某得知后,担心A公司被李某控制,从而影响自己在A公司的利益,就向张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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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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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杨某与李某、王某、张某四人合伙在县城购买1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修建了一幢砖混结构五层楼房。其中房屋的最高层归杨某所有。房屋屋顶系水泥平台,为各层所共用,可在上面晒衣服、健身等。今年上半年屋顶多处漏水,严重影响到住顶层的杨某。为维修屋顶,杨某共预付维修费用36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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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也称正式登记),登记机构以《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不予登记情形第6款之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对贷款银行申请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此时,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贷款银行能否享有李某所购上述房屋的抵押权而实现优先受偿?一、抵押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