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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确定了新时期农村土地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农村土地流转也进入一个新阶段,对农民收入、商品和流转产生积极影响,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村收入差距的扩大。这就要求我们从政策法规层面进一步推动“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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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风险类型和现实表现,为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基于制度信任的理论框架体系,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风险可分为制度设计失衡、制度供给剩余、制度虚化风险、制度执行困难4种主要类型;(2)案例分析结果显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风险具有典型的现实表现差异。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践中,可通过提升农户制度信任水平并考虑制度风险生成机理的差异,选择有效制度风险控制路径,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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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陷入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宅基地改革之所以争议很大,不外乎有人担心农民把宅基地卖掉,会失去安身立命之本,或者大量城市资本到农村抢购囤积宅基地甚至乱占耕地。其实,只要把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好,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迎刃而解的。国家其实已经提出了宅基地改革的负面清单,那就是严守三条底线,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其实还可以制定更多的底线防控风险:第一,进城农民要完善社保。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方面可以让农民每年获得流转收益,另外也让那些不需要宅基地的农民获得宅基地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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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明确"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的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本结构,还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租赁权"两种类型。(2)"三权分置"的背景下,首先应当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物权性流转时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债权性流转时则为"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取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在物权性流转时为土地经营权,在债权性流转时是土地经营权的租赁权,在两种性质流转并存时是"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租赁权"。研究结论:"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的构建,应当以现行法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为基础,既要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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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研究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物权性质,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其不动产登记该如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做怎样的不动产登记,又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性质。研究结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他项权利。为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实现,亦当将土地经营权视作土地使用权性质,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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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文章通过对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困境的分析,提出合理完善建议,实现对资格权实现的法治保障,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发展。[方法]实证分析法、政策内容分析法、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结果]我国的现行立法尚未对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以及制度构造做出明确规定,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目前还存在关于“分配请求权说”“用益物权说”“剩余权说”“成员权说”的争议,宅基地资格权的主要权能也并不清晰。同时,现阶段宅基地资格权在实现上存在主体认定不明确、登记制度不健全、行使制度不具体、救济制度不完善等现实困境。[结论]基于对宅基地资格权来源和宅基地改革政策目标的分析,应将其界定为成员权。通过对试点地区实践经验的总结,建议将宅基地资格权主体认定为“集体成员”,采用“三权三证”模式进行确权登记,明确资格权的分配请求权、成员获益权、管理参与权、退出补偿权4种主要权能,探究资格权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切实保障农民的宅基地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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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土地整治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是充分发挥土地整治效应的关键。实地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地权日益个体化使得土地权属调整困难,农民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和土地流转上很难形成合作,土地整治推动农业发展的作用有限。地方政府运用“三权分置”改革激活村社集体的组织作用,形成组织化的土地整治模式,不仅促进了土地经营者与现代农业的衔接,而且推动了小农农业向多元化农业转型的实现。从比较角度,我国集体土地制度为有效克服土地权属调整困境提供了制度基础,与土地权属调整问题不显著的大农农业国家和难以克服土地权属调整困境的小农农业国家形成鲜明对比。充分发挥土地整治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作用,应重视农地制度创新实践,发挥集体土地制度在土地整治中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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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继承面临的法理障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人身性的社员权;农地经营权流转面临受让主体的身份障碍,制约了农地财产功能发挥。研究结论:"三权分置"后农地经营权主体身份呈复合性;无承包权的农地经营权受让人可设置为新型成员权;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建不同种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用地的共有权和专有权,且保障新成员与原社员在用益物权上平等;在条件具备时完全以物权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代人身性的社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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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湖南省积极完善流转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育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完善政策体系,夯实流转基础。始终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夯实农地流转基础。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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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制路径中,宅基地资格权是由集体成员权衍生的独立权利类型。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功能不仅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承接,更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市场化"变化的深度与广度传达来自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性规制,反过来,也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变迁传递来自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探索的有益经验。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为"农村居住户",它是集体成员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组成,并对农村宅基地形成稳定的居住利益依赖的集合体。为实现制度功能,宅基地资格权在法律上的权能应包含宅基地分配权、管理权、收益权与救济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