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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4):1-1
房地产因其保值增值性和不可移动性,成为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较为理想的抵押物。Ⅸ城市房地产管腭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版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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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金融中,房地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所谓抵押房地产是指抵押人抵押给债权人的合法拥有的法律允许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房地产权利。房地产抵押价值是确定贷款额度的依据。因此,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对于抵御贷款风险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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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抵押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业内一直有不同的观点。《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33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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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由于房地产不可移动、不可隐藏,具有长期使用性、保值性,自古以来就是一种用于履行债务的良好担保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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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1):36-37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这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的价值是否足以保证偿还债务,是债权人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如何恰当地评估抵押房地产的价格,是我们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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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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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分析。抵押人擅自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怎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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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并行不悖。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仍然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我国《物权法》第188条对动产抵押采合意成立一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抵押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为成立的要件或者公示方式。所以,法律面临的难题就是抵押人再出卖标的物时,如何确定抵押权和保留买主期待权的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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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商品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享有处分权的商品房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商品房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商品房抵押的表现形式目前主要有两种,即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抵押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即楼花按揭)。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抵押是物权担保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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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第191条是否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性,学术界争议较大,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承认抵押权人的追及权。一方面,如果承认抵押权人享有追及权,就没有必要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以后,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提存,这实际上也已经替代了追及权的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是对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对抵押财产具有追及效力,抵押人处分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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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作为抵押物的动产、不动产均可转让,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抵押物不可转让,但第三人享有涤除权。禁止性转让约定违背立法精神,当属无效。转让约定具有登记能力。应在明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人的通知义务、转让约定的继受的基础上,探究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厘清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间的权力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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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一、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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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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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所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指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的代偿物或价金优先受偿,而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或后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