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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以下几种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这些视同销售行为,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按《企业会计制度》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上《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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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2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上10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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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企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或对外捐赠等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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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慧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5):92-93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货物应缴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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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行为种类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人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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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雅琴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7):92-92
一、关于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相关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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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项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与他人销售;(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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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税法的规定正确地计算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8种情况(略)。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首先要正确计算税额,然后进行合理合法的会计处理。下面把8种视同销售行为加以结合、比较、分别不同情况阐述其会计处理方法,对有关事项加以说明。一、代销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委托方将货物交给受托方代销,双方一般要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找方在收到受托方交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的实现,根据代销清单向受托单位开具专用发票,收取受托方已代销货物的价款和销项税额(此税额为受托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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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都是增值税业务中的特殊行为,也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的关键环节.由于"视同销售"会使本期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增加,从而增加本期的应交增值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会因为本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的减少,而同样增加本期的应交增值税额,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容易将两种行为混淆.文章将从两种行为的概念、范围和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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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货物”是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经常碰到的两个问题,并且由于其规定的特殊性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财务会计人员常常容易将它们混淆。从理论上讲,这两者并不容易混淆。“进项税额转出”实质上就是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必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贷方转出去,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等有关货物的成本中.“视同销售货物”则是指纳税人转移或使用某些产品时,必须按正常销售核算程序,计算销项税额。事实上,纳税人混淆两者并不是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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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界定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则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其与该项货物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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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娟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7):46-48
一、商品视同销售增值税税收处理和申报(一)税法的相关规定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1)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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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赠时增值税与消费税涉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当纳税人将其用于馈赠时,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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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
1.常见涉税问题。(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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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东成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7):34-35
代销货物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销售行为。代销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价格销售;另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自定销售价格,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这是因为,该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把销售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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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博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0):39-39
一、视同销售行为与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1.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站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货物移至异地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股利、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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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解释,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会计准则对于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也应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将白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如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则应将产品成本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按公允价值(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下面我们通过实例比较一下两种做法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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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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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辉贤 《财会研究(甘肃)》2006,(11):32-33
现代企业的促销手段很多.赠送是最常所用一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按照促销活动的主体与赠品提供方不同.具体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