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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东 《上海房地》2006,(12):56-57
一、房地产企业并购的模式从公司并购模式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房地产整体开发项目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是指已经批准立项,已取得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土地上作了一定投资,完成了土地上的“三通一平”和勘探、设计等基础工作,经过报建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标的实质为:土地使用权;涵盖了转让方所取得之立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一系列行政许可的建设开发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具备如下条件。1.转让…  相似文献   

2.
一、相关概念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构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就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又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三种。  相似文献   

3.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具体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一是指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相似文献   

4.
一、“闲置”土地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5.
国有企业利用土地与他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问题,由于我国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所以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实践中,由于当事人难以掌握的法律问题以及合同内容订立的问题,导致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出现很多纠纷。尽管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但实用性差,究其原因有三点:1.文本合同的主体一方大多为土地管理部门,而另一方为普通的法人,从这一角度上讲,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和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2.文本合同…  相似文献   

6.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闲置"土地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7.
物业管理的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起彼伏的物业管理纠纷,告诫这个新起的职能公司,必须清醒认识—物业管理法律风险是指物业企业在经营中疏于法律常识,不守法律规则,不经法律程序,可能引发或已形成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性危害和已形成的危害性后果,即物业企业涉诉风险和已经发生  相似文献   

8.
武清荣 《河北企业》2012,(10):32-32
<正>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一般企业(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反映,而是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反映,除非该土地使用权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此两种情况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反映,非本文论述的内容。一、三通一平等的账务处理三通指的是通水、通电和通路,一平指的是平整场地,可以进行施工。现阶段,一般企业非公益用途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一般通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招、拍、挂"的方式从一级市场取得,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取得。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土  相似文献   

9.
阮煜 《东南置业》2004,(78):37-37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对于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在其发生之前采取的防范措施所形成的体系。房地产企业如何防范呢?最根本的是建立防范机制,包括房地产企业成员法律防范意识的培养,合同管理体系的创建以及廉正与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及培养房地产企业工作人员法律防范意识。企业工作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应了解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及各个环节的法  相似文献   

10.
本文认为,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会计中的投资行为,企业如果仅仅是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无须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企业持有以备将来增值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属于投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出现完全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综合上述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予取消,相关内容可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中。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认为,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会计中的投资行为,企业如果仅仅是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无须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企业持有以备将来增值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属于投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出现完全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综合上述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予取消,相关内容可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中。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主体界定 狭义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可以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而本文所言的是广义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从核算内容方面来讲,包括房产的开发建造及销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等。其会计主体并非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且既有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历史渊源的延续,也有现代管理体制下的核算特色,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所涉及的会计主体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13.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经济行为也逐渐增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7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第39条);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55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或入股,但需报批,并补交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也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14.
所谓土地增值税政策,指的是在转让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一些附着物的使用权、产权并获得了一定增值性收入时,对获得增值性收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征税的政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按照现行规定有两种形式:预征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也被称为"房价杀手",全面清算降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使得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向着趋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方向发展,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相似文献   

15.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直接转让房地产.二是转让房地产的股权。此两种转让方式实现后.原房地产持有人均不再拥有房地产,而是拥有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对价,即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但是.此两种方式的适用,受很大的限制,当然包括法律方面的限制:直接转让房地产的,必须满足《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否则不得转让。转让持有房地产的公司的股权的,即使股东愿意转让其股权,股权受让方也将承担股权收购带来的众多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调整期,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已成为当前房地产项目转让中较为普遍的手段。因此,对以股权转让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风险控制方法加以梳理就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一、以股权转让实现房地产转让的特点 以股权转让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一般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交易进行。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专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通常拥有待开发或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相似文献   

17.
骆刚 《房地产评估》2006,(11):15-16,4
房地产金融中,房地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所谓抵押房地产是指抵押人抵押给债权人的合法拥有的法律允许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房地产权利。房地产抵押价值是确定贷款额度的依据。因此,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对于抵御贷款风险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8.
一、行业的现状房地产估价是伴随房地产交易制度而出现的新兴行业,有房地产交易就有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行使指导、监督等管理职能。广义的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根据房屋随地转的原则延伸,房地产交易自然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和租赁。  相似文献   

19.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通常应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应设置"投资性房地产"一级科目,并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相似文献   

20.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通常应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应设置“投资性房地产”一级科目,并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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