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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05,(10):I0016-I0016
根据一些地区出口企业反映使用昆明机场海关签发的A4纸报关单证明联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经我局与海关总署联系,最近我局收到《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署办函[2005]94号。见附件1)。来函称:海关总署已要求昆明机场海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并提出对该关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核对一致的,税务部门可认定为该关签发。为此。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取得上述期间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可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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