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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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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进步,平台企业逐渐崛起并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平台企业为了维持市场地位,出现了扼杀式并购的现象,这不仅会扭曲市场竞争,还会阻碍行业创新发展。目前,我国对于扼杀式并购监管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尚需完善。因此,为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需要对平台企业扼杀式并购的动因和监管进行深入探讨,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的有序竞争。  相似文献   

2.
对初创企业开展系统性、战略性的扼杀式收购,不但扼杀了创新,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还形成了创新“杀伤区”,对数字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然而,现行反垄断制度框架应对上述问题存在诸多困境:审查门槛存在局限,竞争损害评估面临挑战,反事实分析存在困难。对此,应当对并购审查申报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增加并购交易价值作为补充,设置特殊清单企业的强制申报义务,防止扼杀式并购逃离审查。通过完善实质损害理论,引入损害平衡测试,有效扭转损害评估难题。应重视意图证据的运用,有利于识别并购动机、减轻证明负担。通过强化事后并购调查,对扼杀式并购产生威慑作用。  相似文献   

3.
在数据驱动型市场中,平台企业拒绝开放数据将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为迅速恢复数据驱动型市场良性竞争状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个案中责令平台数据共享是数据垄断的最佳治理策略。基于必需设施原则的数据共享不仅能对数据垄断行为起到规制作用,促进反垄断执法价值的实现,亦能从反垄断角度回应互联互通的新趋势。但数据共享运行机制也存在着破坏个人信息保护、抑制市场创新、引发其他反竞争行为等潜在风险。为此,数据共享的适用还应秉持审慎态度坚持个案分析原则,合理权衡竞争、隐私保护和创新的关系,完善后续执法监督。  相似文献   

4.
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在互联网流量入口的垄断地位和庞大用户群体及数据优势获取超额利润,这种模式给社会带来了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欧美国家现已经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监管,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签署垄断协议、限制并购或拆分等方面开展反垄断工作。建议借鉴欧美经验,依据我国最新反垄断指南重新审视互联网平台各项业务,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兼顾创新与合规。  相似文献   

5.
伴随着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平台竞争行为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基于技术应用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而生的新型垄断行为,对现有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带来挑战。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竞争监管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6.
中国目前既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外资银行的并购行为,也没有专门的管制权威机构去评估审查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反竞争效应,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外资银行在华并购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从合理原则和国家金融安全与金融竞争力目标,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合作有序的管制协调机制,统一的《银行并购法》,科学合理的对竞争效果的经济分析体系,激励性和约束性相容的反垄断规制政策,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等几方面进行政策设计。  相似文献   

7.
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进行有效规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包括平台经济发展与限制的权衡、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反垄断受到技术制约等问题,借鉴国外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经验,对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路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平台企业的创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亦产生了严重的垄断和不当竞争问题,引起各国政府增强了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本文在梳理欧盟、美国及我国对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背景的基础上,探讨对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应遵循“强制监管、谨慎监管、事前预防”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平台企业应建立内部竞争合规治理体系、强调管理者合规意识、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等应对策略,降低平台企业规制风险、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和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2020年《反垄断法》迎来了11年以来的首部修正草案,将平台经济纳入规制范围内。目前,国内外反垄断的案例层出不穷,2021年阿里巴巴和美团先后被罚,引起了人们对反垄断法律的关注。平台垄断的典型表现有“二选一”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平台封禁行为以及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这些新型的垄断行为,给认定平台构成反垄断带来了新的难题。因此,反垄断法自身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拓宽规制思路,优化规制方法,创新规制手段,以期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0.
数字经济时代,扼杀式并购逐渐成为大型平台维护其市场势力的重要方式。《反垄断法》在规制该行为时,遭遇并购游离于申报门槛之外、竞争损害难以评估与证明的现实障碍。鉴于并购交易双方实力悬殊,应增设交易额标准以弥补现行营业额标准不足的缺陷,并构建“特别名单”制度,明确超级平台负有更为严格的申报义务。同时,为保证平台市场并购监管的科学性,应尽快修正竞争损害评估方式,并适当调整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减轻执法机构负担以扭转监管困境。  相似文献   

11.
沈笑非 《现代商业》2013,(34):285-286
随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进入高潮,有关外资并购效应的争议也越来越激烈,外资并购对于国内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受到重视。本文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的反竞争效应不可忽视,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具有必要性,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我国现有规制体系提出来建议。  相似文献   

12.
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挑战,即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技术制约导致监控和执法难度加大以及对制度和法律层面带来的挑战,提出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四条规制路径。通过引入企业合规治理、充实监管力量、加强平台经济数据立法以及培育或引入新的平台,规范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3.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与生产组织方式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多元融合、促进产业升级与跨界融通发展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垄断隐忧,妥善处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关系是全球反垄断司法辖区亟待解决的问题。平台的算法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做出的明智的单方市场应对行为还是竞争者间非法合谋的结果,是数字经济中尤为突出的难题。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平台的滥用行为既有传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行为的新表现,也有新型滥用行为。同时,大型数字科技公司的零存活区策略以及大型公司对初创企业的收购对竞争的影响亦值得反垄断法关注。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控制等角度看,应加强平台竞争监管,在现有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和体系下对平台竞争垄断进行规制,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完善和更新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发展变化。在加强对平台竞争监管的同时,更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创新对平台竞争监管的方式,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相关技术的革新与进步,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此外,应优化竞争分析框架,构建包含消费者福利、用户数据及隐私保护、平台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多元分析框架,改进市场调查等竞争政策工具。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地位是其获取金融资源、降低经营成本、压制竞争对手的优势条件,但对实体经济整体发展不利。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除加强监管外,标准的制定与把握,制度建设、相关法律配套与行政监管的有效实施也至关重要,应从互联网服务的产品与商业模式角度探究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的缘由,并结合市场多边性对互联网情境下的平台市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价格—成本关系及经典竞争行为进行重新解读。综观当前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与执法情况可以发现,互联网服务的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使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增加了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的难度与出错的概率;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市场力量测度可以辩证地吸收部分传统智慧,如在零货币价格产品反垄断中采用产品性能测试、赢利模式测试等手段来界定平台市场边界;价格与成本之间的正向关联性在互联网领域仍然具有一定价值,但需要进行综合调整;掠夺性定价、投资并购、行为协同等经典竞争行为在互联网情境下可能仍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为更加准确地开展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执法中既需要包容审慎,也需要与时俱进地更新认知,并不存在适用于多种情境的通用型工具。  相似文献   

15.
李名旭 《上海商业》2022,(9):207-209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平台源源不断涌现而出。基于对数据的整合能力,平台的高效率和智能化让国民真切地感受到了互联网+平台产业的强大优势,但在便利的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垄断市场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移默化地出现了个别独大的金融寡头。市场的竞争失序日益显现,社会上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声音,呼吁反垄断行为的讨伐声愈发高涨并愈演愈烈。本文从互联网平台视角出发,探讨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我国反垄断提出的新挑战,并从法律角度给出建议,为维护互联网平台市场竞争秩序、优化互联网平台市场资源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6.
1963年拉开了美国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序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体系。文章通过分析美国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缘起、方法与其特征,指出中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构建自身的银行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体系,包括:(1)以"合理原则"为反垄断分析的核心原则;(2)民族金融竞争力的提高作为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目标;(3)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合作有序的管制协调机制;(4)制订《银行并购法》作为银行并购的指引;(5)科学合理的对竞争效果的经济分析体系;(6)激励性和约束性相容的反垄断规制政策;(7)规制政策应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唐洁 《商展经济》2024,(2):94-97
许多大型平台为了维护优势竞争地位,排除或限制潜在竞争者,在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竞争时,依托算法、数据和平台规则,通常给予自身更优惠的待遇和更便利的条件。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可能引发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扼制其他经营者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竞争隐忧,滥用行为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国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性质的界定在理论界存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符合理论与实践逻辑。规制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借鉴域外“守门人”制度,构建《数字经济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9.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济的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及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反垄断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20.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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