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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熠帆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10):55-57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当平台从业者以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与平台企业达成用工合作意向时,平台用工关系作为劳动力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关系,应当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介入平台用工关系、关注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审慎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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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3)
近日,由长安街读书会、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互联网实验室(ChinaLabs)、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专委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一次会议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和反垄断法修改研讨会”召开。研讨会聚焦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备受关注的反垄断问题,围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对反垄断法的修改、平台经济的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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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限定交易”进行行政处罚事件是一次标志性事件。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考虑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在关联市场中的优势、本身的技术财力、平台内的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等。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细分隐蔽不公平价格、掠夺市场、数据封锁、限定交易、数据捆绑搭售、基于算法的差别定价等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需考虑对平台内经营者、平台所在市场以及消费者的影响。在正当理由认定时,效率、公平和客观必要性需要纳入考虑。基于这些认定标准,文章根据现行反垄断领域立法,对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立法、企业和消费者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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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和海量数据的爆发式增长,近年来平台经济独树一帜,涌现出了一大批平台企业,比较有名的如国内的京东、淘宝,国外的沃尔玛等。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支持了技术创新,而且在平衡资源配置、刺激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型平台企业在其平台上构建了庞大的产业生态系统,使其覆盖面和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空前提升,同时提高了社会福利。然而,随着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张,平台企业一家或几家独大的现象和对竞争对手的限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影响了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近年来,一些平台企业经常被爆出垄断行为,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利用算法实施共谋等。因此,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垄断治理,控制平台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在必行。然而,平台经济的特殊形式和特殊交易模式,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方面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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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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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反垄断法》迎来了11年以来的首部修正草案,将平台经济纳入规制范围内。目前,国内外反垄断的案例层出不穷,2021年阿里巴巴和美团先后被罚,引起了人们对反垄断法律的关注。平台垄断的典型表现有“二选一”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平台封禁行为以及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这些新型的垄断行为,给认定平台构成反垄断带来了新的难题。因此,反垄断法自身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拓宽规制思路,优化规制方法,创新规制手段,以期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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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垄断问题也随之而来。互联网平台经济有其特质,因此也导致了传统用于评估市场支配力的方式“失灵”,给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工作带来挑战,需要及时解决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观点是,反垄断执法者在认定一个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将用户规模和用户能够转移的成本等因素纳入考察范围,不应该机械地以市场份额为指标,并给出了关于制定科学有效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体系的方案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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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基于互联网消费的网购商品安全进行分析,发现近些年网络交易纠纷层出不穷。一些网络购物中的不法行为也大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阻碍了互联网消费的正确发展。通过对网购现状及现行网购保险进行分析,提出一种新的基于互联网消费的网购商品保险模式,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该项保险的具体运行模式和功能,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网购交易带来一种全新的保险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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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互联网农产品物流现状与发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互联网农产品在我国的发展概况(一)互联网农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农产品交易开始呈现火热景象,各种农产品在网络销售平台上迅速走红。“褚橙、柳桃、潘苹果”等代表着健康和时尚的农产品更成为了农产品电商市场的明星。根据阿里巴巴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3年,淘宝网生鲜产品(包括水产、肉类和水果)的增速高达194.58%,在所有品类中排名首位。因此,在今年的“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上,农产品销售额一定会有不俗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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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霞 《中国商界:上半月》2022,(4):52-53
<正>反垄断连续两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成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热点话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事实上,过去一年里,相关部门重拳治理互联网平台领域垄断问题,也出现一系列具有标志意义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对互联网垄断的监管正在提速。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国家应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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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膨胀,极大的市场支配力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反垄断机制抑制互联网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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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在互联网流量入口的垄断地位和庞大用户群体及数据优势获取超额利润,这种模式给社会带来了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欧美国家现已经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监管,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签署垄断协议、限制并购或拆分等方面开展反垄断工作。建议借鉴欧美经验,依据我国最新反垄断指南重新审视互联网平台各项业务,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兼顾创新与合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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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愈发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看似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法规的综合制约,但实际上由于规制范围过窄、行为边界不清、条文涵义不明等原因,反而处于无法可依的怪异状态。可以通过选定规制该行为的法律,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和《电子商务法》为核心,加之司法解释、政府政策等方式进行理解和释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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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信用缺失的问题越来越凸显,极大地限制了企业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妨碍了网络购物乃至整个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上诚信成为买家和企业普遍担忧的问题。在淘宝现有的信用评价体系中,平台监管措施不完善,使得网上以炒作信用为生的公司大量涌现,令网购面临“虚假交易”、“套取诚信”等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了淘宝的发展壮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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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使方便快捷的网购交易风靡全球,也为商标侵权提供了新的场所和方式。网购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现行的法律不足以解决发生在该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尤其是在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方面。在本文中,笔者就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围绕四大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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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爽 《中国商界:上半月》2022,(1)
互联网企业的野蛮生长被狠踩了一脚"刹车"。回首2021年,"反垄断"成为互联网行业发展绕不开的关键词之一。强化反垄断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互联网巨头频频"吃罚单"、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一桩桩标志性事件表明,互联网正在告别野蛮生长,进入一个新时代。强监管信号贯穿全年实际上,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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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颇有可能被载入平台经济反垄断发展史册的重要一年。《反垄断法》迎来了实行11年来的首部修订草案,将互联网行业的新兴业态纳入制定的考量范围内。202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重点议题之一,提出既要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也要针对平台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加强政策引导与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在域外,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则启动了一系列针对平台企业的调查与诉讼,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越发趋于严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