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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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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伴之而来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就包含了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然而,由于自我优待行为的隐秘性和独特性,目前我国对该行为仍然缺少系统、具体的针对性规定,对于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如何规制等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2.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3.
唐洁 《商展经济》2024,(2):94-97
许多大型平台为了维护优势竞争地位,排除或限制潜在竞争者,在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竞争时,依托算法、数据和平台规则,通常给予自身更优惠的待遇和更便利的条件。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可能引发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扼制其他经营者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竞争隐忧,滥用行为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国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性质的界定在理论界存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符合理论与实践逻辑。规制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借鉴域外“守门人”制度,构建《数字经济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经济逐渐进入平台企业经济时代,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移动支付平台等网络平台已经融入寻常百姓生活,给广大平台用户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失序行为日益凸显,"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平台垄断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上...  相似文献   

5.
初创企业的成立与发展,给超级互联网平台带来了潜在的竞争威胁,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超级互联网平台会采用扼杀式并购的手段,去消除初创平台的潜在竞争与创新可能性。基于系统化和规模化并购初创企业带来的累积效应,扼杀式并购对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创新、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造成损害,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已经成为共识。但由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单一、反竞争效果难以评估和证明、事后监管措施缺位等问题的存在,对扼杀式并购存在反垄断规制上的困境,需要结合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的特点与扼杀式并购行为的特殊性,寻求路径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6.
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在互联网流量入口的垄断地位和庞大用户群体及数据优势获取超额利润,这种模式给社会带来了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欧美国家现已经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监管,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签署垄断协议、限制并购或拆分等方面开展反垄断工作。建议借鉴欧美经验,依据我国最新反垄断指南重新审视互联网平台各项业务,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兼顾创新与合规。  相似文献   

7.
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进行有效规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包括平台经济发展与限制的权衡、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反垄断受到技术制约等问题,借鉴国外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经验,对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路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平台经济正在快速发展并日益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如今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网络发展在保持着总体向好态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几大平台发展壮大,占据支配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个突出表现,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对是否应该反垄断以及如何防止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进行一些...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企业的野蛮生长被狠踩了一脚"刹车"。回首2021年,"反垄断"成为互联网行业发展绕不开的关键词之一。强化反垄断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互联网巨头频频"吃罚单"、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一桩桩标志性事件表明,互联网正在告别野蛮生长,进入一个新时代。强监管信号贯穿全年实际上,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10.
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挑战,即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技术制约导致监控和执法难度加大以及对制度和法律层面带来的挑战,提出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四条规制路径。通过引入企业合规治理、充实监管力量、加强平台经济数据立法以及培育或引入新的平台,规范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1.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与生产组织方式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多元融合、促进产业升级与跨界融通发展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垄断隐忧,妥善处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关系是全球反垄断司法辖区亟待解决的问题。平台的算法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做出的明智的单方市场应对行为还是竞争者间非法合谋的结果,是数字经济中尤为突出的难题。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平台的滥用行为既有传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行为的新表现,也有新型滥用行为。同时,大型数字科技公司的零存活区策略以及大型公司对初创企业的收购对竞争的影响亦值得反垄断法关注。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控制等角度看,应加强平台竞争监管,在现有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和体系下对平台竞争垄断进行规制,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完善和更新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发展变化。在加强对平台竞争监管的同时,更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创新对平台竞争监管的方式,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相关技术的革新与进步,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此外,应优化竞争分析框架,构建包含消费者福利、用户数据及隐私保护、平台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多元分析框架,改进市场调查等竞争政策工具。  相似文献   

12.
平台企业的创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亦产生了严重的垄断和不当竞争问题,引起各国政府增强了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本文在梳理欧盟、美国及我国对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背景的基础上,探讨对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应遵循“强制监管、谨慎监管、事前预防”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平台企业应建立内部竞争合规治理体系、强调管理者合规意识、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等应对策略,降低平台企业规制风险、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和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杨昊  张昆 《中国市场》2022,(25):76-78
互联网平台经济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垄断问题也随之而来。互联网平台经济有其特质,因此也导致了传统用于评估市场支配力的方式“失灵”,给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工作带来挑战,需要及时解决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观点是,反垄断执法者在认定一个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将用户规模和用户能够转移的成本等因素纳入考察范围,不应该机械地以市场份额为指标,并给出了关于制定科学有效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体系的方案与措施。  相似文献   

14.
武瑞 《中国物价》2014,(1):24-26
行业协会因其自身属性而天然地与市场竞争具有关联,是市场竞争中一类特殊的主体,其健康运行则能够促进市场平等自由竞争,而如对其行为缺少规制也可能因会员利益而参与实施市场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较大破坏。本文以反垄断为视角,试图分析行业协会可能具有的促进竞争和实施垄断正反两方面的作用,研究对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反垄断规制,兴利除弊发挥其积极作用,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16.
郭林 《商业科技》2014,(15):190-191
通过分析百度和GOOGLE两个互联网搜索企业所遭遇的反垄断调查及诉讼,了解国内互联网搜索产业反垄断现状,并根据国外互联网搜索产业反垄断的发展来预测我国未来互联网搜索产业反垄断的前景,为我国互联网搜索企业提供对策。  相似文献   

17.
2020年《反垄断法》迎来了11年以来的首部修正草案,将平台经济纳入规制范围内。目前,国内外反垄断的案例层出不穷,2021年阿里巴巴和美团先后被罚,引起了人们对反垄断法律的关注。平台垄断的典型表现有“二选一”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平台封禁行为以及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这些新型的垄断行为,给认定平台构成反垄断带来了新的难题。因此,反垄断法自身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拓宽规制思路,优化规制方法,创新规制手段,以期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是寡头垄断式的常态。虽然互联网行业存在层出不穷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但新的创新又会在新的层面制造一定的垄断形势,其影响力会因为互联网行业的网络效应逐渐扩大,但究竟这种影响力产生了多大的影响,是否会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20.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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