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2.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3.
数据是平台创新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优化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一系列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借助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利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数据封锁、“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和管理权滥用等数据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创新。数据的特殊性导致传统模式下规制垄断行为路径的适用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等问题,本文基于“互联互通”视角,立足于数据开放共享的优势和潜在隐患,讨论“互联互通”对数据垄断行为的治理效用。  相似文献   

4.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6.
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在互联网流量入口的垄断地位和庞大用户群体及数据优势获取超额利润,这种模式给社会带来了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欧美国家现已经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监管,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签署垄断协议、限制并购或拆分等方面开展反垄断工作。建议借鉴欧美经验,依据我国最新反垄断指南重新审视互联网平台各项业务,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兼顾创新与合规。  相似文献   

7.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8.
张文卓 《江苏商论》2022,(10):29-31+4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限定交易”进行行政处罚事件是一次标志性事件。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考虑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在关联市场中的优势、本身的技术财力、平台内的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等。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细分隐蔽不公平价格、掠夺市场、数据封锁、限定交易、数据捆绑搭售、基于算法的差别定价等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需考虑对平台内经营者、平台所在市场以及消费者的影响。在正当理由认定时,效率、公平和客观必要性需要纳入考虑。基于这些认定标准,文章根据现行反垄断领域立法,对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立法、企业和消费者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9.
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制度是三大实体制度,即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和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我国还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有三个基本宗旨。一是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支配地位的领域进行垄断。二是禁止企业在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市场上滥用它的地位,对其他的竞  相似文献   

10.
欧盟2009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主要围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排他性滥用行为导致的反竞争效果、反竞争效果的认定,以及企业可能的抗辩理由等内容展开。虽然指南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指南的发布提升了市场预期。我国应将涉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反竞争效果的评估作为执法基础,充分重视涉案主体可能的抗辩理由,并关注经济证据适用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11.
搭售是美欧国家明确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我国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涉及的搭售行为是否成立,笔者将美国、欧盟和韩国对微软搭售浏览器行为的处罚中对搭售行为的认定和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诉腾讯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2.
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及其监控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是我国市场秩序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企业谋求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谋求维持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三类,每类行为又包括多种具体形式。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已经实施或可能实施的一些主要限制竞争行为及监管对策进行探讨。一、跨国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削弱我国市场竞争,提高市场集中度,谋求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企业并购①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在东道国市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虽然企业并购并不当然地削弱市场上的竞争,…  相似文献   

13.
《工商行政管理》2009,(8):13-15
1、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基本内容加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我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如此,我国《反垄断法》还对三种行为以专章形式分别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14.
活跃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得以良好发展的沃土,多方企业主体的竞争参与,良好的经济发展政策等都会促进多元化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然而部分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通过滥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态势,大搞一家独大的市场经营模式,阻碍了特定行业市场经济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不能正确的引导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必将大幅度制约行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最新规定,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采用的排除、限制消费范围的不法行为具有识别能力,但在责任豁免的“正当理由”规范上尤存在部分欠缺。  相似文献   

15.
UnitedBrands案是欧共体委员会(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根据欧共体竞争法查处的一起经典垄断案件。该案针对反垄断法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相关市场的界定、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若干滥用行为的认定,进行了细致人微地分析,这对于我们工商部门理解反垄断法理概念,以及今后反垄断执法工作,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平台经济正在快速发展并日益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如今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网络发展在保持着总体向好态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几大平台发展壮大,占据支配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个突出表现,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对是否应该反垄断以及如何防止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进行一些...  相似文献   

17.
在跨国巨头在中国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肆进行垄断行为,却有恃无恐逍遥法外的同时,我国国内企业却在国际市场上饱受反垄断威胁之苦。  相似文献   

18.
张琳 《光彩》2007,(10)
三种行为属于垄断在《反垄断法》中,三种行为被视为垄断,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19.
3.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有哪些?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在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在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相似文献   

20.
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一、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