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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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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轴辐协议较之传统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结构复杂与行为隐蔽的特征,其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更为深刻。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轴辐协议虽有所关注,但并未引入新类型的垄断协议,也未就其法律属性界定、构成要件认定、违法性分析等问题进行详述。因此,基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应尽快明确轴辐协议的横向垄断属性,从表现形式、横向合谋认定、轴心经营者作用认定等方面厘清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同时,应结合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及我国立法动态,淡化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之间的违法性分析界限,由轴辐协议本身的竞争效果作为实质性标准进行违法性分析,以此完善轴辐协议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相似文献   

2.
董成惠  黄琼 《价格月刊》2023,(12):10-19
大数据算法定价作为平台经济的核心技术,促进了技术创新并提高了经济效率,对推动新经济新业态平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算法定价的核心要素在于算法技术和数据信息,但算法定价的技术性、自主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不利于对其进行监管。算法个性化定价和算法价格共谋涉嫌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协议,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对算法定价行为进行法理分析,有利于明确算法定价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责、利、义。应积极完善算法定价相关规定和监管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经营者大数据算法定价商业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平台经济市场营商环境,平衡大数据算法定价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完善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体系,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从事垄断行为。在新《反垄断法》视角下,应坚持垄断协议二分法基本格局,在解释论上通过区分轮缘主体的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行为与轴心主体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运用“横向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组合拳”,实现对轮缘与轴心的分别规制,并分情况追究算法背后的经营者责任,助益反垄断执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竞争法规制默示共谋,需分析维持默示共谋的收益、背叛共谋的短期收益、竞争者对于背叛所采取的长期性行为三方面因素,主要涉及判断存在默示共谋的可能性、认定协同行为或便利行为的违法性这两个问题。中国软件产业的市场结构和行业特点,有利于维持默示共谋,需要竞争执法机关予以密切关注。在认定便利行为的违法性时,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提升了竞争者发现并惩罚背叛行为的能力、是否提升了消费者的积极性。相应的竞争行政执法体制,应采用竞争行政执法机关与产业监管机关共同监管的模式。  相似文献   

5.
目前,对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国监管比较一致,都倾向于采取严厉打击、严格处罚的原则,我国理论界和执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共识;但对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监管有严有松,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反垄断执法初期,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普遍存在,应当贯彻《反垄断法》,注重规制这种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  相似文献   

6.
二、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在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上,从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看,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为排斥竞争、控制市场进而获得垄断利润而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些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划定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判定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而言,较为容易理解。一般认为,横向垄断协议适用于本身违法原  相似文献   

8.
《工商行政管理》2013,(16):29-29
7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将《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总局授权、指导省级工商机关查结的垄断案件处罚决定书集中予以公布,这次公布的垄断案件共12件。分别是:①江苏省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②江西省泰和县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③河南省安阳市旧机动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  相似文献   

9.
最惠国条款(MFN条款)是买卖双方间的商业安排,平台最惠国条款(PMFN条款)则是一种“第三方协议”。平台不直接决定商品价格是PMFN条款的产生根源,所以不存在批发模式下的PMFN条款。PMFN条款会引发市场竞争中的共谋效应和排他效应,这会导致商品价格提高。目前各国反垄断当局普遍在垄断协议制度下分析PMFN条款的竞争问题,这是一种偏实用主义的做法,主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便利和传统,而非PMFN条款本身的性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也是规制PMFN条款的必要手段。在认定PMFN条款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需要注意代理关系的影响。欧美判例都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确立了“代理例外”规则,不过该规则的本意是在代理关系中排除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且只认可与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限制性内容。当PMFN条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一部分或者促成了卖方之间的横向共谋时,“代理例外”规则没有适用余地。而且,PMFN条款属于代理人(平台)对本人(卖方)的限制,不符合“代理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在认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后,仍需对其是否已切实实施了垄断协议作出认定,方可适用威慑力较强的罚则,否则仅可对经营者酌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将对经营者签订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后实行的逆势降价,维持原价,小幅涨价等与协议约定不完全相符的价格变动行为进行分析,探讨经营者的偏差性价格变动是否应被视为"已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1.
张琳 《光彩》2007,(10)
三种行为属于垄断在《反垄断法》中,三种行为被视为垄断,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12.
《工商行政管理》2009,(8):13-15
1、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基本内容加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我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如此,我国《反垄断法》还对三种行为以专章形式分别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13.
《工商行政管理》2009,(13):21-24
8.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中的定哪些内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又称横向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换言之,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上述横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14.
WPP、TNS和AGB尼尔森股权和资产的变化,必然会对我国数据调研市场产生巨大的实质性影响。这一毓主动和被动的市场行为和法律行为,全面涉及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15.
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本行业经营者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对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利益,具有便利成员企业信息沟通、约束成员行为等功能,因此具有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动机和能力。为此,我国《反垄断法》第11条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一般性守法义务;第16条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第46条第3款规定了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  相似文献   

16.
横向垄断是与纵向垄断对应的概念。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通常被简称为纵向垄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通常被简称为横向垄断,又称水平联合、卡特尔。无论美国、欧盟还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对横向垄断持"零容忍"态度,适用最严厉的执法标准。一、横向垄断的构成要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5类横向垄断行为:(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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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内部和相关产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凭借联合限制产销数量、串通商品或服务价格等手段来牟取暴利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明令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为  相似文献   

18.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之一。毫无疑问,经营者明目张胆开展订立垄断协议的方式将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采用配合默契的协同行为达成一致行动,这给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本文试就工商机关如何做好《反垄断法》规制的"其他协同行为"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9.
根据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作为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20.
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因此,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即是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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