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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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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从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入手统一市场规则,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破除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破除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维护各类市场公平竞争。一、政府采购领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2.
竞争法律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称之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德国称之为“经济基本法”,日本称之为“经济宪法”。据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当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鉴于现行的竞争法律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反垄断法》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1994年开始了《反垄断法》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开始了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并于2003年完成了初稿,目前处于审查修改阶段,立法进度正在加快。有专家指出,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传统上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通过与行政机构相互牵连形成的垄断、地方政府对本地市场的保护以及市场中的商业垄断,是目前我国市场主要存在的三种垄断行为。权威人士透露,有望出台的《反垄断法》所涵盖的范围将涉及上述三种垄断行为。本专题系统介绍工商系统近十年来反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执法的探索实践,分享6月下旬在京召开的“竞争政策与立法国际研讨会”上中外专家学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还介绍了两篇地方工商机关制止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做法,希望读者关注。专题主持江林刘安伟  相似文献   

3.
党中央提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具有重要实践和理论意义。通过论证现阶段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需求和重大意义,分析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存在的五项堵点和障碍。在路径选择上,提出从加强顶层设计、创新更加接地气的地方营商环境、对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企业行为零容忍、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提升市场基础设施高标准联通水平、建立协同共治的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全国统一的要素市场等方面多措并举协调推进建设国内国际竞争有序统一的大市场。  相似文献   

4.
在全球经济复苏不足以及国际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市场局部分割、要素流动受限、开放力度有限等深层次问题,这些成为制约经济迈入新发展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家《统一大市场意见》)发布,由此我国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临港新片区作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探索统一大市场制度创新试点工作,为有序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相似文献   

5.
<正>(2022年8月12日)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2]14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明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了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路线图”。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是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板块,对标对表《意见》明确的重点任务,  相似文献   

6.
<正>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竞争三法”)作为我国公平竞争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从防止排除限制竞争、避免无序竞争、规范竞争程序等方面共同构建起了公平竞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7.
《四川物价》2008,(9):F0003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反垄断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惩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正>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就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优化招标投标领域政策制度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7月1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线上会议方式组织召开“对话—招标投标领域制度环境”交流研讨会。  相似文献   

9.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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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同志们:近期,反垄断二处相继举办了两期培训,就反价格垄断执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讲解、交流和探讨。今天金毅、邓志松两位律师分别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价格垄断行为的竞争分析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享,既比较了国外的有关规定和经验,也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使我们开阔了眼界、增长了知识,给我们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查处了一系  相似文献   

11.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12.
垄断行为对《反垄断法》的"反制"反映出了一种特殊的制度现象,因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往往具有强大的政治与经济背景,容易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链而对反垄断法执法与司法产生"反制"。当垄断行为成为商业习惯时,过高的执法成本很可能将迫使《反垄断法》进行修改,从而形成《反垄断法》由应然法向实然法的进化。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完善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体系,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从事垄断行为。在新《反垄断法》视角下,应坚持垄断协议二分法基本格局,在解释论上通过区分轮缘主体的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行为与轴心主体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运用“横向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组合拳”,实现对轮缘与轴心的分别规制,并分情况追究算法背后的经营者责任,助益反垄断执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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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中央高度重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2021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这是我国“十四五”时期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顶层设计,包括高标准国内市场建设和高水平市场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短时间内,党中央就市场体系建设连发两份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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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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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南 《中国市场》2023,(17):136-139
在新发展阶段,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与“放管服”改革,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规则。促进完善市场化要素配置,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环境,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统一规范市场监管与执法。完善产业制造与服务贸易链环建设,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内涵式增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双循环”发展、稳增长稳就业提供坚强支撑。构建国际通联的投资贸易制度规则,进一步开放国际投资与贸易,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优化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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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资本无序扩张潜藏重大风险,需要重新认识资本的功能与地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着力强化反垄断”等要求。2021年以来,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政策日益深化,资本运作的监管更加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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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同行业多家经营者涉嫌串通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针对经营者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法》还是《反垄断法》行使执法权时,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部分执法者认为经营者串通涨价,系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应适用《价格法》;另有部分执法者认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订操纵市场价格协议,限制了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属垄断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就此,笔者就两种意见试作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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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5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对美国IDC公司作出了中止调查的决定,并将对IDC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这是我国首次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并取得实质性成效,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但坚决反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态度。反垄断执法的目标是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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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是行政公权阻碍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影响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障碍。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将更多的主体扩展为垄断主体,将更多行为类型纳入到行政性垄断范畴,使统一大市场的政策理念与公平和法治、法理理念相配套,呈现出反垄断法治的“进步性”。但行政性垄断也同样植根财税土壤,新法新规却在垄断实施主体的责任方面,并未增设具有实体性、严肃性的责任措施,呈现一定的“原地踏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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