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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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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完成所有招标工作并公示中标结果后,收到某未中标投标人的多项书面质疑。本文中,作者通过对这起质疑案例的分析,介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知识,列出了政府采购与建设工程、机电设备国际招标等项目招标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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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两个案例令人深思。案例一,某部门公开招标采购体育设备一批,经严格的评审程序后评标专家一致评定甲公司中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对中标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与核实,发现中标公司存在投标文件虚假情况,遂向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举报,要求变更中标公司,因此引发了质疑与投诉等纠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经过大量艰苦工作后按法律规定判定该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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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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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是某地的一个政府采购网络集成项目,在评标结果出来后近两个月了,采购人却一直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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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两个案例令人深思。案例一,某部门公开招标采购体育设备一批,经严格的评审程序后评标专家一致评定甲公司中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对中标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与核实,发现中标公司存在投标文件虚假情况,遂向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举报,要求变更中标公司,因此引发了质疑与投诉等纠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经过大量艰苦工作后按法律规定判定该采购项目重新招标。案例二,某单位竞争性谈判采购厨房设备一批,经专家严格评审后评定乙公司中标,采购人对3家投标商实地考察后认为乙公司的产品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与排名第二的公司存在较大差距,坚决要求政府采购组织部门更换中标公司以维护采购人的利益,经查情况属实。以上两个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的,由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定,但都引发了采购纠纷,既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又增加了政府采购成本与工作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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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3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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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和投诉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五项权利。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能够正确行使上述权利的很少,因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往往是凭主观猜疑,并无切实可靠的相关证据。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投标未中,失落和不平衡的心态触动了质疑和投诉的念头。在缺乏有说服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几句充满主观臆断的质疑或投诉就想推倒中标成交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从以下案例不难看出一些端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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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公布以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评标方式正逐步从综合评标向打分评标转变。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时不能凭主观印象认为哪家供应商好就推荐哪家供应商作为中标单位,而是按照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的评分办法和分值设置来进行打分,并汇总各评标成员的独立打分计算出的最高分值确定预中标单位。这种做法从理论上看更为精确和准确,并且更能在政府采购中体现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