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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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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房地产》2004,(4):41-43
(三)9、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登记?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又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为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高举 《中国房地产》2012,(15):37-38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7、18、19条分别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做了规定。从其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来看,既有法定制,也有约定制,而约定制又优于法定制,即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相似文献   

3.
孙凯英 《活力》2014,(16):20-20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是指夫妻通过协商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这种财产约定对夫妻及第三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发布实施,以房产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审理原则在该解释中得以明确,传统夫妻财产一元治理结构向夫妻共同共有和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二元治理结构的转变,在《婚姻法》修订颁布后再次受到关注和热议。与此同时,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夫妻房产  相似文献   

5.
夫妻房屋所有权是家庭房屋所有权的主体。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在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上,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历来存在不同的登记方式。有的与法律的规定不尽相符,与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不相统一,因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为了做好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本文作如下思考。思考一:如何认识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我国关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婚姻法》中。从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看,夫妻财产制度分三类:1、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相似文献   

6.
夫妻房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法律属性应界定为身份行为的从契约。区分夫妻房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实际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关系中财产处分方任意撤销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作限缩解释,除夫妻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外,均应推定其为夫妻房产约定。夫妻房产约定具有物权效力,应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无需登记即可在夫妻间发生不动产权属移转,登记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7.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设立。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相似文献   

8.
庞杰 《活力》2014,(2):30-30
夫妻共有财产是现代社会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与日俱增的今天,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不仅关系着不少家庭和睦,还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夫妻共有财产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但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规定不周延、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明确等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完善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9.
夫妻房产加名的三种登记类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发布实施,以房产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审理原则在该解释中得以明确,传统夫妻财产一元治理结构向夫妻共同共有和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二元治理结构的转变,在《婚姻法》修订颁布后再次受到关注和热议。与此同时,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夫妻房产加名登记的夫妻络绎不绝,让本就繁忙的房产登记大厅应接不暇。  相似文献   

10.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应归夫妻共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从购房到房屋登记过程中,时间跨度往往很大,笔者时常会遇到申请人在婚前订立购房合同,但申请房屋登记时已经结婚的情况。对于此类房屋到底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基于这两种不同观点,各地收件要求也不一。本文就两种观点展开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1.
荆晓梅 《活力》2005,(6):70-70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虽然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得到了一定的改进,更趋合理,但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从增加夫妻财产制度的通则性一般规定、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缩小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及充实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等几方面入手,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2.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13.
一、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共同按揭还贷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4.
一、引言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上究竟采取何种模式,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结合《物权法》第9条、15条、129条及158条的规定来看,《物权法》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总体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须合意加登记的方式,至于此合意仅指债权合意,还是包括物权合意并不明确。应该说,《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较以往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许多城市的登记机构屡屡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显名方)的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未登记一方(隐名方)主张权利,因房屋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因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也可能被撤销。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相似文献   

16.
按照《婚姻法》第十三、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房产的权利归属有三种关系或状态:婚前与婚后、约定与未约定、特有与共有,这些无不与夫妻房产权利取得的时点有密切关系,应当引起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17.
房地产登记实践中,不少登记人员对房地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的效力与隐性共有权人的共有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有很大的疑问:房地产登记产权人将房地产出售并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未被登记为产权人的配偶(隐性共有人)可否主张转移登记违反夫妻财产共有制的规定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登记行为?  相似文献   

18.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不完善,在实践中必须用基本原则进行指导、解释和补充。根据我国和其他国家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现代夫妻财产制基本原则应包括:个人为本位兼顾社会利益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9.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不仅在当前理论界颇受争议,同时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也常常掀起舆论热潮.一般而言,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有违反此约定,过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子女抚养、 财产分配等方面履行相应约定义务的协议.本文基于一则裁判实例,结合案情阐述了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几点理由,以及理论界对其效力持否定观点的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如果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从私法的原则看,应认可其有效性,这和婚姻法、 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冲突.  相似文献   

20.
我国婚姻法中确定的对于因存在婚外同居和重婚事实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表明了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仅仅理解为一种宣示性义务或道德义务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立法现状。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这一抽象规定的具体化。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论的立论理由的逐一驳斥,进一步从反面论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解释明确这类协议的有效性以结束因为无法可依而导致的司法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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