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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万里行》1996,(11)
直销又称传销,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海外已实行多年。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后,到1995年10月,国内已有直销企业100多家,参与直销的人达数十万之众,遍布全国几十个大中城市。由于在发展过程中,鱼龙混杂,出现了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国人对传销印象不佳。为了进一步规范多层次传销企业的行为,各地工商局对当地传销企业进行了半年多的严格审查清理。199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企业签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定为合法经营企业。我国很多人对直销还十分陌生,更不用说分辨真伪。为此,我们向读者介绍海外直销业发展情况,重点介绍国家工商局定为合法经营企业的美国最大直销公司——安利公司的经营之道,期望能增进读者对直销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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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传销这种难以管理和监控、声名不佳的直销方式在国外失宠后,披上道貌岸然的外衣,大摇大摆地闯进我国,在市场经济中投机钻营,很快就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传销热。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1996年底,我国就有传销企业260多家,传销人数约80万。尽管对传销这种方式争论颇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传销的名声并不好,消费者对此抵触很大,要求取消传销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报刊发表长篇大论对传销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指责,各地政府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限制传销。因此,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元月对原来的260多家传销企业进行审查和整顿,最终只认定了41家企业可以进行多层次传销,13家分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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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山东省计量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按照国际惯例和商品市场规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公用事业单位的有偿委托,代收有关费用,但是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计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上述规定对于保护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主要意义。现就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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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0,(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政府行为 ,是使社会公众共同获益的行为 ,不宜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收取检查费用 ,而应当从用于社会管理的财政支出中统一列支。具体做法是 ,国家抽查的专项财政拨款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产品检验费。但是 ,企业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查检验的 ,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的企业自行支付。各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 ,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 ,所需经费由部门开支。《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监督抽查产品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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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或初装费。关于这一类的一次性收费(以下统称“初装费”),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指出,对取得的入网费收入应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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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8,(2)
传销业寿终正寝成定局《中国经济时报》3月11日报道,国务院已下文(征求意见稿)至各有关部门,准备在年内取消所有传销企业的经营资格,无论外资内资。对合法传销企业,可以允许其转为店铺式经营。2月14日,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李必达局长对中央电视台说:传销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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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费是指地方政府因提供公共服务或批准使用国有资产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费用。费与税一样,其依据都是政府的权力或公共权力,都是将部分社会产品转移到国家或政府手中,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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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2000年经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费(形式上的监督抽查费、监督检测费等)的收费作出了规定;1993年《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便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在贯彻新法时,有行政相对人坚决提出“统检或定期监督检验”所收取的“监督抽查费或监督检测费”即监督抽查中的“检验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依法“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而有司法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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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12)
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2000年经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形式上的监督抽查费、监督检测费等)的收费作出了规定;1993年《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便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在贯彻新法时,有行政相对人坚决提出“统检或定期监督检验”所收取的“监督抽查费或监督检测费”即监督抽查中的“检验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依法“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而有司法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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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3):45-46
为保障工商部门有效快速地打击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赋予了工商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力,并提出了严格的执法要求。《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第18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