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王希凯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1997,10(3):9-14
文章作者针对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地勘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认识,并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①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条件转让意义重大;②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条件转让的要求改革地勘主业;③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条件转让的要求改革地勘单位。 相似文献
2.
刘生辉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1996,9(12):35-36
《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地勘经济发展的思路1.地勘单位必须依法勘查、依法办矿。《矿法》修改后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以往省内有未依法申请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而进行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存... 相似文献
3.
对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生辉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3(8):14-16
目前矿业权市场中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对探矿权采矿权监督管理中还存在市场建设和管理、实施和管理、矿山企业性质和规模要求、综合勘查和综合回收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应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同时要修改《矿产资源法》的相关条款,以对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4.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3,16(6)
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目前 ,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四种形式。随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三个配套法规的公布实施 ,使得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理论和实践逐步完善。但是 ,由于长期以来资源资产性质及其产权界定不明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相互交叉 ,所有者… 相似文献
5.
我国已经建立起多元化的探矿权退出机制,在实践中,管理部门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在探矿权退出中所占比例高达60%。但管理部门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仅在《行政许可法》中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提高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操作的规范性,使得矿产资源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开发利用,应当通过《矿产资源法》修改明确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制度。 相似文献
6.
张道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1987,(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25条规定“矿床勘探报告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本文就现阶段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占用的做法提出几点供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7.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18(12):1-1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围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三个“有偿”的规定,即矿产资源有
偿使用,矿权有偿取得,以及矿权价款。他们是不同性质的有偿,不能混淆。如果混淆起来,会给矿产资源管理、矿权市场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相似文献
8.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12)
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含义不仅包括保护国家所有权,同时也包括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因对所有权归属的错误认识发生的侵权、进入未设定矿业权的区域侵害国家所有权、对所有权派生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侵犯和对所有权客体矿产资源的侵害。《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以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为主线,合理设计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既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方法,也要采取消极的保护方法,在法律责任中要利用行政法、民法、刑法对产权保护的多种手段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监管矿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从采矿权授让阶段开始;合理设计采矿权的开采年限、开采范围、方法、矿种、各类标准等制度;减少对采矿权人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
10.
关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产资源法》修改中绕不开的几个理论问题:变矿业权行政审批为权属登记以凸显其物权属性;注重公法规制与私法调整的关系平衡;明确探矿权人之优先权即依申请可直接取得采矿权;变矿业权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为核准进入制度;建立更宽松的矿业权市场配置制度以促进其商品化流转;从矿业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矿业用地问题;参照世界通行规则来革新现行的矿业税费征收制度;依法治矿完善现行矿法中法律责任之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矿产资源在物权制度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文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18(10):10-13
法律上的“物”,概念外延等于“实物形态的财产”。矿产资源是一种实物形态的财产,矿权(采矿权和探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将矿权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有利于《矿产资源法》的完善。《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最好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 相似文献
12.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总被引:7,自引:2,他引:7
张文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9(10):4-8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的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是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矿产资源法》没有对两者清晰区分;《行政许可法》把行政许可扩大到了财产权分配;《公司法》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有授权性规定,但未得到重视和贯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业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财产权有清晰界定。进入矿业的门槛建议设三道———设立企业,取得矿权,建设矿山。贯彻《行政许可法》,应当定位在授予“采矿经营特许权”、颁发《采矿经营特许证》。《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宜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其制度建设应当同《行政许可法》脱钩,直接上承《物权法》。限制经营权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区别。“矿业权”最好改称“矿权”。 相似文献
13.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9(11):1-1
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包括一税(资源税)、二款(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三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当时整个矿业经济很不景气,多数矿山企业处于保本状态,不少矿山企业长期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能出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当说是相当不容易的,是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大进步。但是如今十几年过去了,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拉动下,矿业早已走出低谷,特别是近几年矿产品价格大幅攀升,矿业已成为暴利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的税费标准,日益凸显其不适应… 相似文献
14.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1996,(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国家根据《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一是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有利于增加地勘投入,加强地勘工作;三是有利于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地勘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是有利于理顺矿产品价格,发展矿业生产。文章还就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两权合一的现状无法满足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与管理者职权分离的现实需要,构建矿业权物权登记簿成为促进两者分开的关键环节,如何编制矿业权物权登记簿并安排其内容结构成为首要问题。矿业权适用用益物权规范,矿业权物权登记参照不动产法律法规设置,矿业权的特点显示:探矿权客体可以根据出让时的资源情况定义为与成矿有关的地质体或矿体,采矿权客体是矿体。对矿业权物权登记簿编制的建议:一是将宗矿产作为矿业权物权登记簿编制单位,宗矿产是权属界线封闭范围内的与成矿有关的地质体或矿体,既可解决矿业权不适应宗地、宗海的问题,又有助于矿政管理;二是以矿业权客体范围为中心构建矿业权物权登记单元,矿业权与宗矿产一并构成矿业权物权登记单元。探矿权面积核减、探矿权分立、探矿权转采矿权等变动情况可以通过对矿业权物权登记单元的新设、变更登记予以解决,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可以被矿业权物权登记记载。 相似文献
17.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9)
以《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为依据,阐述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利用税费租理论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分配现状,并构建矿产资源定价模型和矿业权评估模型。针对矿产资源税、费、租名不符实,矿业权价款挤占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现实问题,提出三方面政策建议:一是以"权利金"的名义,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二是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配套,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三是优化改进矿业权评估模型,促进级差矿租Ⅱ在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8.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5)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起开始构筑,目前已形成以《宪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与之相配套的13部行政法规、8部部门规章及众多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共同组成的不同效力层级、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矿产资源、资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体系建设还存在不少缺陷,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文章对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框架结构、调整对象、调整内容、调整环节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出现的主要问题,从《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及配套法规的配置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21(9):1-1
矿业权的"全面有偿化"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过去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储量进行评估).探矿权和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它相对于原有的在出让环节收缴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就是全面有偿化了.这样做有多方面的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存在着规划质量和规划定位问题、勘查分区和开采分区规划问题,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问题。应加强沟通,注重资料的管理与交接,找准规划定位;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进行勘查与开发分区的划分;合理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得科学合理、操作性更强、指导作用更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