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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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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财预〔2015〕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交通财会》2023,(4):86-88
<正>财政部财建[2023]9号2023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财政部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财会字[20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法》规定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5.
<正>财行[2016]540号2016年12月27日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  相似文献   

6.
《交通财会》2006,(1):75-77
国税发[2005]200号2005年12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  相似文献   

8.
《交通财会》2021,(1):92-95
财库[2020]43号2020年12月9日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铁道经济研究》2012,(6):44-44
各铁路局,投资、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T程建设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正>财预[2019]136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财办预[2019]1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绩效  相似文献   

12.
《交通财会》2020,(2):84-86
<正>财库[2020]3号2020年1月8日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  相似文献   

13.
《交通财会》2011,(9):92-95
<正>财综[20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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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交通财会》2021,(8):94-9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交通财会》2021,(7):91-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交通财会》2014,(5):83-88
<正>财建〔2014〕61号2014年4月9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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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预[2017]97号2017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相似文献   

20.
《交通财会》2016,(2):89-95
交水发〔2015〕206号2015年12月29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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