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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变更的规定及对合同的影响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所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它们构成合同的轴心.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愿望,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承诺是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然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有时对于要约的内容,受要约人不一定会全盘接受,或者会作些细枝末节的添加,或者会提出较大程度的修改,,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有时不会对要约的内容丝毫不变地接受,也不会完全拒绝,即对要约提出变更.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法的规定表明:即使要约的相对方对要约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甚至明确表示同意,但如果这种同意中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哪怕是微小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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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是认识其成立要件以及司法实践准确把握的基础。法理基础与成立要件在实质方面能够具体说明被害人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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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EDI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较,EDI有其显著的特点;要约与承诺也是在排除了当事人人为因素下自动进行的.因此,在EDI交易中的要约与承诺体现了自身的特点.以下笔者就EDI交易中的要约与承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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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权的保全措施之一。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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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发布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学界一直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笼统地界定为要约;笼统地界定为要约邀请:分别情况具体界定。笔者认为,这几种观点都脱离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合同中要约的界定,仍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应确立新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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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互联网的逐步成熟与完善,必然引发电子商务的兴起。而关于电子商务合同问题,我国还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这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关于电子合同生效要件问题,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制,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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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管理、营销、会计等工作与业务的市场主体来说,正确掌握合同生效的识别要件是非常有必要的。合同生效的判断应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入手,全面理解、把握、运用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合同要成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通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要生效,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规定形式等五项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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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是合同缔结的两个必须环节。“要约系以订立契约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得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契约成立”。而承诺是受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内容须与要约一致。时间和内容上的要求是影响要约与承诺有效与否的重要因素,是判定合同的成立与否的关键。对要约与承诺在时间与内容上的这种复杂关系,本文试图借助二维坐标的形式进行简明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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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阻却事由之一的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对自身可支配权益的许可,允许他人对自己的上述可支配权益实施侵害的行为。很多国家均在刑事立法中明确了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我国刑法中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承诺问题已较为常见。对被害人承诺进行研究,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甚至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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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一般自首,其成立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准确的把握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内容,仅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表现形式进行叙述并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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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一般自首,其成立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准确的把握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内容,仅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表现形式进行叙述并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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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2)
<正> 编辑同志:不久前,一家折扣店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称优惠供应手机。一些网民发现,一部通常在2700元左右的诺基亚8210型手机,竟降到了2500元以下,并还在以每小时100元价格自动下调。看到近在眼前的便宜,网民们纷纷竞购。然而奇怪的是所有订单都被拒绝了。与此同时,越来越低的价位还在吸引着更多的网民加入到这场竞买中来,但同样是无一能幸运成交。面对网民的质问,第二天,一位经理出现在该店的电子公告牌上,向网民解释说,系统出了问题,生成不了订单。请问,该折扣店发布的竞买信息算合同要约吗?我们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