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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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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险理赔是指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过程。理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利益和  相似文献   

2.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贺柳 《上海保险》2011,(5):27-30
一、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综述 核第三者责任,也称核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营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财产保险。它是核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充分体现了责任保险优先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郑银银 《云南金融》2011,(9Z):56-5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郑银银 《时代金融》2011,(26):56-57,6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一、引言 保险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保险实务的日常形式这一层面观察,代位原则是为保险人服务的一项法律规定,它可以使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向第三人追回损失以弥补自己已为的支出,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和针对保险人的“公正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7.
《上海保险》1995,(9):48-48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相似文献   

8.
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9.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0.
由管理不善行为导致的非正常损失特殊情形,被保险人客观上遭受之税额损失未能得到保险人充分补偿。近因原则下税额损失与造成非正常损失之保险事故紧密联系,是“一因多果”逻辑下非正常损失结果之延续及扩大。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赔付之行为,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中“充分补偿”之要义。实务当中裁判标尺不统一需通过立法完善:应明确在过失性管理不善情形下之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保险人针对非正常损失情形之补偿,应一并补偿税额损失,以达至保险人义务之完全履行;在保险范围外,本着为企业纾困之目的,应将留抵退税作为法定救济渠道,对遭受非正常损失之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11.
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所谓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其界定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即保险人通过汇集大量的同质风险,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体现了一种风险共担、损失补偿的经济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其中提供损失补偿的一方是保险人,以缴纳保险费而转移损失风险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反映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2.
尚杰 《金卡工程》2009,13(8):60-61
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常以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在非保险责任范围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资格进行抗辩。事实上者种抗辩理由不尽完善,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放宽代位求偿权的形使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应该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使第三人承担起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代位求偿权当然有其行使范围.时至今日,理论界有很多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只在财产保险中适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但依有些学者的态度,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68条)虽有力地支持了否定说,但亦留下了一些缺憾.笔者建议将<保险法>第68条修改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样,肯定说就难有立锥之地了.  相似文献   

14.
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利 《海南金融》2006,(10):33-34,41
我国《保险法》将中间性保险界定为人身保险,认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第三方手里获得重复赔偿;而保险实务界一般采用损失补偿原则,排除了重复赔偿的可行性。这不仅引发了很多理赔争议,同时也造成了保险法理解释与应用的冲突。本文拟对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并针对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立法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5.
李南平  沈兵 《中国保险》2005,(10):39-4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或家属常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为原告,把为肇事车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当成被告推上被告席,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在承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部分人民法院也常常将保险人当作适格的被告,  相似文献   

16.
近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 出了一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车险附加险。根据天安保险《乘用汽车保险条款》,“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投保人只有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才可投保非常事故责任险。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  相似文献   

17.
陈继平 《保险研究》2012,(6):95-102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其他责任人对同一损失同时负有补偿义务的情形时常发生,保险界对其如何处理至今尚未找到明确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或者法律依据,以致于虽然《保险法》第60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保险实务中仍然出现了包括机动车保险中"无责免赔"这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的约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也被不当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应用于保险活动中,能够为保险竞合和包括保险人补偿义务在内的补偿义务竞合情形提供广为接受的处理方案,能够为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能够为"无责免赔"争议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权利义务合理确定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8.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19.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包括行驶和停放)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国家有关法规对此项保险又作了要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凡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以车代步成为了很多人的共识。购买了汽车后,除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外,还要买其他汽车保险来补充。对于购车者来说,哪些车险品种适合自己?险种一:车损险该险种是对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与第三者责任险不同,这种保险产品不是顾别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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