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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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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尚杰 《金卡工程》2009,13(8):60-61
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常以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在非保险责任范围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资格进行抗辩。事实上者种抗辩理由不尽完善,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放宽代位求偿权的形使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应该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使第三人承担起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孙卫平 《时代金融》2008,(5):134-136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过程中,常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对于法律该如何保护海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处理好其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这个问题,保险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试从此角度来看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3.
郑银银 《云南金融》2011,(9Z):56-5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郑银银 《时代金融》2011,(26):56-57,6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对应存在的。法律既要支持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也要对第三人享有的抗辩权予以保障。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上的抗辩事由和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可以援引被保险人对抗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保险人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这类事由的典型表现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求偿权利。  相似文献   

6.
随着汽车消费越来越大众化,由于试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侵权责任纠纷之外,保险公司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试驾人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试驾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试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另一些法院则仍旧将试驾人视为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肯定保险公司对其享有代位求偿权。出现这样的分歧的根本坂因在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追求的误读以及对相关险种中被保险人概念的忽略。笔者认为,如果事故是因试驾人过错造成的,需要区分相关保险的性质,根据不同的险种确定保险人是否对试驾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简言之,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文章从保险人应以何种身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角度出发,较详细地介绍了代位求偿对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各种要求和法律限制。  相似文献   

8.
代位求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入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相似文献   

9.
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10.
程溢 《上海保险》2005,(10):34-36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明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不仅是理论上的重大问题,对于海上保险的实务操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其本质是一种债权的转移。但是在普遍承认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学界对于其本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还是被保险人自愿的债权让与却发生了分歧。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一、引言 保险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保险实务的日常形式这一层面观察,代位原则是为保险人服务的一项法律规定,它可以使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向第三人追回损失以弥补自己已为的支出,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和针对保险人的“公正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3.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保险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非海上保险以及非海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人,或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影响如何,在实践中都成了问题。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若干程序性问题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4.
牛晨光 《金卡工程》2010,14(3):170-170
本文通过对海上保险法下代位求偿权的属性进行分析,认为海上保险法下的代位求偿行为实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而非传统理论认为的保险人,被保险人,责任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请求权让与行为。  相似文献   

15.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代位求偿权当然有其行使范围.时至今日,理论界有很多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只在财产保险中适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但依有些学者的态度,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68条)虽有力地支持了否定说,但亦留下了一些缺憾.笔者建议将<保险法>第68条修改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样,肯定说就难有立锥之地了.  相似文献   

16.
在社会保险中,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医疗费用支付补偿关涉多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与衔接,各国立法多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补偿时,通过保险代位求偿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受益和第三人脱责。根据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无论有无第三人侵权,伤病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对医疗费用支付的补偿是被保险人的当然权益;损害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而双重受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此逻辑的必然。先行支付是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要件之一,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实施的一个必要环节,从属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的立法特征是垫付色彩重、条件复杂,未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框架内进行内容设计,是管理法重于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表现。  相似文献   

17.
论再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蔚文 《上海保险》2003,(11):22-24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后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得到大于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使应负责的第三者履行其  相似文献   

18.
马宁  郁琳 《保险研究》2011,(2):116-120
<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9.
我国交强险是否为无过错保险?通过对无过错保险进行分析,以及对我国交强险与无过错保险进行比较,作者认为,交强险不等于无过错保险,理由是,尽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但交强险尚不保本车司机;保险人的赔付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法律并未真正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权;交强险赔付项目不限于身体伤害和工资损失。另外,作者主张,利用无保险或不足额保险司机保险应对不投保无过错保险的做法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20.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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