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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但有些肇事者却不是按法规的规定保护现场并立即报案,有的逃逸,有的不报案私了。为什么有些人发生了事故不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而愿意“私了”呢?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相似文献   

2.
第二部分审评意见一.肇事逃逸案件的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毁灭或改变了证据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3.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当事人应迅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听候处理,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应在什么时效期间内报案?公安机关应对什么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受理?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均未作出明确的时效规定。实际工作中对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事后又要求处理的案件,通常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依据《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据此,责任认定实际上是行政确认行为。2000年公安部下…  相似文献   

5.
高警督信箱     
问高警督:关于肇事后当事人逃逸的事故,是否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均应定逃逸者负全部责任?有些同志认为逃逸事故也应认真勘查现场,认定肇事者的责任。如无法认定的,才接第二十条规定认定逃逸者负全部责任。我们对此项规定,在理解及适用方面有争议,故来信请教。山西祁县马志刚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的规定,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一种形式,即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只要其行为符合了这种特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一得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的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管理》 2000年第9期刊登的王颖志同志《这起事故该如何认定》的案例很典型,有一定讨论价值。笔者同意王颖志同志对此案的分析意见,但不同意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案。在此与同行们探讨。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此案是不是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呢?从王颖志同志的叙述中得知:“2000…  相似文献   

8.
苏某驾车致一人死亡后,弃车逃逸,驾驶证在车上未带走。苏某一直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他的驾驶证如何处理?出现了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苏某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已构成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一规定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涉及对当事人行为、作用、过错、责任及其相互关系的评价。能否正确理解这一基本原则,直接影响到能否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因此有必要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模式有较大的改革。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看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3期《有人拦车索要“抚恤费”交警近在咫尺啃甘蔗》一文后,发现湖南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复信中有农机监理部门立案侦查农用拖拉机交通肇事逃逸案之说。笔者认为农机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四项职责。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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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本案并不特殊、复杂。祁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费仲林“偷开”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提法有妥。偷和盗同义,以非法手段秘密窃取公私物为已有的行为叫偷盗。本案并非偷盗车辆,是费仲林酒后、无证擅自驾车肇事后逃逸,费仲林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费仲林逃逸,应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酝酿‘本案有两个问题应引起重视:1、关于扣押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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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所查明的事实,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所作的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虽然不能等同于法律责任,但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的关系十分紧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分析违章行为与造成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我们将这一认定原则简称为"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较之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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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9期刊登的王颖志同志的《这起事故该如何认定》一文(以下简称《王文》),在介绍了案情后,指出这起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推定原则,对驾驶员陈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认为这起事故处理应适用的条款为《办法》第四十五条。 俞某的行为在事故中起 主要作用傅以诺 根据《王文》所叙述的案情及调查的证据,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因为陈某没有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俞某的死亡发生在陈某送其回家之后,陈某当时并不知道俞某的伤情,没有必要逃逸。 此事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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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问: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看现场图,交通管理部门应不应该让看? 河南安阳 刘首先 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 序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 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据此,对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做出解释和出具有关证据,有权查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 高警督 高警督: 问: 一、在事故处理中碰到 这样的情况:受伤人员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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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出租车司机刘光驾车通过无交通控制的十字路口时,与个体司机王刚驾驶的大货车碰撞,两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刘光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刚一方面保护现场,一方而拦车将刘送到医院抢救,并请过路行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王刚处理该交通事故的方法是正确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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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警官     
<正>事故问:一辆货车被一辆摩托车追尾碰撞,货车又行驶了800米远才停车报警。请问货车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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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卜简称《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规。这一重要法规的实施,为在全国范国内统一交通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执行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属何件质的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即: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变更或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令法权益是否被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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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须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自《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运用《办法》解决了大量民事赔偿问题,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办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适用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滞后于形势,直接影响了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对此,各级公安机关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其中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是最主要的内容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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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部分。能否正确地认定事故责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当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时,却只有申请重新进行责任认定的权力,而无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力。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中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首先。此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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