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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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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齐鲁珠坛》2012,(4):7-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3.
财税[2011]110号2011年11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  相似文献   

4.
《财会学习》2012,(10):7
政策背景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省市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并于2012年8月27日公布了《国家  相似文献   

5.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安排,上海市的试点行业包括了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简称1+6,即1个交通运输行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主要涉及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4个税目。目前,除上海已正式试点外,北京、广东、天津、重庆和江苏等地也正在积极争取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本文试以广东省为例,就营业税改征增值  相似文献   

6.
《财会学习》2012,(10):6-7
政策背景从9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等8省市。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考虑到北京等8省市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  相似文献   

7.
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明确了上海市(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8.
《财会学习》2012,(8):8-9
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  相似文献   

9.
《中国工会财会》2017,(4):60-64
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纳》2012,(1):47-4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相似文献   

11.
《财会学习》2013,(7):6-9
政策背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始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率先开展。2012年间陆续推广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八省市。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时间表。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法规。其余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邮政通信业、建筑和房地  相似文献   

12.
《会计师》2014,(3)
<正>财税[2013]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邮政企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二、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三、融资租赁企业(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  相似文献   

13.
《财会学习》2014,(2):6-6
正政策背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围至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2,(2):80-81
<正>财税[2011]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2,(20):81
<正>财预[2012]367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天津、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杭州、合肥、福州中心支行、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似文献   

16.
《中国工会财会》2013,(9):61-64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以工业及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为依据,针对企业的货物与发票到达购货方的时间不一致,探讨了优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部分明细科目会计处理的想法.  相似文献   

18.
《财会学习》2012,(10):9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  相似文献   

19.
《会计师》2014,(1):80-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相似文献   

20.
张洁 《财会学习》2012,(9):29-31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税率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7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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