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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是中国商标事业发展进程中不平凡的一年。30年前,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开启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新征程,翻开了商标事业蓬勃发展的新篇章。30年后的今天,《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表决通过,历时10年的第3次《商标法》修改工作终于圆满画上句号,新修改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推动商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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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之前,商标注册与保护过程中的适用的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准的,如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强调的则是“造成混淆的可能(resultinalikelihoodofconfus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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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商标法》(下称新法)将正式实施。鉴于新法中出现的各种期限较多,容易混淆,笔者就此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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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援引最多的法条之一,从商标本身的角度来讲,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但亦有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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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探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在此之前虽然经历了三次修改,但都没有采纳商标先用权制度。这就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商标并且赔偿损失,这也造成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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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整体改制,原注册人终止后,在未办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情况下,该注册商标所有权是否仍存在?其终止前与他人签订未到期的许可协议是否仍继续有效?笔者认为,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未即时办理转移手续的问题,并不影响到承接企业的所有权,只要该注册商标继续存在,仍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此案也应引起企业对商标权的重视,只有及时依法办理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手续,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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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车轮驶过了30个春秋。198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迎来了30年间的第13次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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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我国优良的民族精神,是我国历经五千多年发展所留存的非物质瑰宝。而要想更为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借助《商标法》来参与构建完善的保护模式,以期形成立体化的保护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利纳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鉴于此,本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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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个商标专用权自注册取得的立法应该追溯到由英国制定的香港(1873年商标注册条例》,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商标立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从一开始采取的原则也是注册取得权利。新中国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采取的原则没有改变,30年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沿用了这一原则,并在1993年和2001年的修改中得到了坚持。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如何完善注册原则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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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各地区认真学习贯彻《商标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法律实施收到了良好效果,商标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商标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