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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龙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30):88-89
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管理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管理制。那么如何依据新《公司法》,加强对公司资本进行管理呢?本文将从分析《公司法》的修改开始,进行分析。一、公司资本的内涵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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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在全国得到持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以来,各高校后勤进行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创造了“小机关、多实体、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同时高校后勤的固定资产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是目前各高校后勤研究和重视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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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明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5,(9):20-20
高校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其核心标志是:人、财、物逐步实现与学校行政管理体制脱钩,其现有的后勤管理体系,参与社会范围的平等竞争,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改行政拨款为收费服务。形成市场驱动,自主经营,有偿服务,自负盈亏,并以专业化、集约化、企业化的形式组建成下设若干个服务经营实体的高校后勤服务集团。转制后的学校与后勤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以契约为主的甲、乙方关系。由此而带来的财务管理也要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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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深入推进,高校后勤财务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高校后勤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也不断凸现出来。在新形势下后勤实体财务如何有效防范风险,如何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如何才能保护后勤国有资产并使之保值增值,建立什么样的财务管理模式,才能使后勤财务信息更加准确,财务核算更加规范。文章立足于高校后勤工作实际,着眼于高校后勤财务规范管理的长足发展,对高校后勤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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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燕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6):53-53
一、高校后勤改革的必然方向
1.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必然形成高校后勤服务实体。高校后勤社会化收革的实质,就是把原高校后勤服务性质的工作从高校剥离出来,实现高校后勤工作的专业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建立起有特色的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系统。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核心标志是:人、则、物。实现与学校行政管理体制脱钩并从高等学校中剥离出来,成立一个独立自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服务型企业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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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实质,是要将现有的经营服务型后勤部门从学校事业编制中规范剥离出去,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专门化后勤公司,成为经济实体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高校后勤服务公司管理科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针对高校后勤服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设计的内容和难点,提出了如何构建高校后勤公司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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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艳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11):70-70
高校后勤集团,是指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从原高校后勤系统整体剥离出来,并按照国家有关的改革政策组建而成的后勤经营单位。这些后勤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后勤集团是高校的受托方,对学校的资产和资源进行组织经营,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的服务功能要求,既要满足学校后勤系统的“三服务”、“二育人”的要求,同时又要满足学校的资产价值保值增值的要求,后勤集团的财务管理活动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为高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的方向。改善办学条件,改进服务质量,减轻学校负担,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健全的财务管理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后勤集团的管理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促进高校后勤集团的改革和发展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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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这一存在实体虽然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中鲜有规定,却越来越受到各国司法及学者的重视,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与“设立中公司”有关的纠纷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解决,这种状况提醒我们对“设立中公司”进行调整和规制应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我国目前的公司立法在这个问题上却是一片空白,有关的理论研究也甚为落后。这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权力义务的归属极为不利,同时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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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在我国公司立法过程中,有的学者从“股份”的狭义出发,主张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份额”这一概念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份额”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应当表述为“出资人”或者表述为“出资者’,即有限责任公司中不能称为股东。但是,多数学者从“股份”的广义出发,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虽然其注册资本在公司存续期间并不分为“股份”,但出资人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份额”仍可被称为“股份”,该“股份”的所有者或者持有者也可称之为“股东”。在现实生活中,将“股份”作狭义理解,进而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称为“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两者并无实质意义。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国家成为股东时是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形式出现的。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二个以上和五十个以下的人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也可以单独出资设立独资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作为设立时的股东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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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结构复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诸多弊端,严重制约着高校后勤实体服务工作成效.本文针对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寻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打造高校高绩效后勤实体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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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社会化改革促使高校后勤会计管理步入企业式规范轨道,反过来促进了后勤实体的业务发展。但当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出现的停滞和反复,却导致了会计管理的困境。浙江大学始终坚持企业式规范化模式,对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高校后勤会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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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改革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剖析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实质,对高校后勤问题的相应对策进行了经济学分析,阐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经济学意义。明确社会化改革的下一步应重点解决后勤实体的企业化建设、后勤实体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以及一些思想观念上的误区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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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社会化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后勤社会化经营实体往往以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很少体现教育公益性,损害了广大师生的利益,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如何加强对社会化后的高校后勤经营实体的监督,确保后勤服务优质、高效,切实保障高校教学、科研和师生需求,有效解决高校后勤社会化存在的问题,维护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