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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总结了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常见的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建议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分类,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统一运用分离法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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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秋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61-62
在会计实务操作中,视同销售有时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有时作销售处理,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什么时候要确认收入?什么时候只按成本结转?要不要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本文将以增值税视同销售为主线,结合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归纳总结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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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含义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原因是该种行为大多数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也不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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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采了困惑.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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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江萍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8):30-31
视同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目前有两种错误做法:一是凡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都开具销售发票,通过销售收入处理;另一种则对不形成销售行为业务全部按成本价结转,不考虑应缴纳的增值税。笔者对此谈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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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新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不同规定,导致企业采取不同的业务处理方法。针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争议问题,本文主要提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而根据不同方法分别对会计和税务处理下的视同销售情况做了具体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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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2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上10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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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对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在征税时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的处理,是确认为收入,还是不确认收入而按产品成本结转,新会计准则对此未做明确规定,致使在很多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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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云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9):53-55
本文以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按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差异可归为三类:第一类是会计上确认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第二类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形成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只涉及到本期;第三类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形成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涉及到本期及以后期间。本文主要分析讨论后二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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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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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存在差异,本文重点讨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两税视同销售行为比较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视同销售行为方面既有共同点,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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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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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与会计有关收入规定的差异分析税法与会计有关收入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而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收入的税务确认进行了补充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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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自身视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往往出现认识不到位、账务不规范、申报不合法的情况,导致不能正确处理,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重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