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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商家以产品过了“三包”期为由,拒绝为自己售出或生产的产品负责。有些情况比较特殊,即使过了“三包”期,消费者仍然可以维权。日前,消费者李先生到有关部门投诉称,自己在某商场买的皮鞋出现质量问题,但商家以产品过了“三包”期为由拒绝李先生换鞋要求。原来,李先生为了参加朋友的婚礼到该商场买了一双皮鞋,可是在穿过了三个月后却发现鞋面裂开了一条3厘米长的口子。于是找到商家要求换货,商家提出《消法》规定鞋类“三包”期为三个月,而现在李先生的鞋实际已经过了三个月,商家决定不予处理。李先生一怒之下来到有关部门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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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梅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9,(4)
去年年初,山西陵川县的李东鹏先生在本县一家商场家电部买了一台21英寸彩电,看了一个月就没了图像。他将电视机送回商场请求更换,商场只同意修理。半年之中修了三次也没能修好。商场给消费者的承诺是“一年保修,一月包退”,因时间已远远超出一个月,商家终未给退货。无可奈何的李先生到法院起诉了该商场,请求退货或更换同型号的产品,并报销维修电视的往来运输费。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三包”规定,判李先生胜诉。消费者购买家电后,经常遇到一些类似的售后服务纠纷,大部分人因不了解“三包”规定的具体内容而忍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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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争论和猜测了12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终于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汽车消费维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12年蹉跎迈出的第一步.或许并不完美,甚至仍存在瑕疵和争议,但却不失为政府部门对汽车消费维权领域日益升温的社会关切的一种回应。从近期看.“汽车三包”让消费者从此维权有法可依;从长远看,“汽车三包”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规范和升级.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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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0)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二、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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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6,(3):20-21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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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是行驶里程5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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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刊记者接到部分消费者反映,新购置的家电后未及时使用,待发现问题要求退换货,却过了三包期。据统计,家电投诉在每年的消费投诉中都占很大的比重,因新购家电闲置而错过三包期的投诉正成为新的家电投诉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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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小丽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3,(4):8-9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信息产业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共同签发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个人电恼“三包”规定)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据了解“三包”规定的电脑产品包括主机、外设、选购件和软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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