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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构建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方式有出让、转让、出租等。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设计倾向其身份性和福利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宅基地存在法规规章滞后、监管不严、闲置浪费等问题。在分析农村宅基地存在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认为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应当加强宅基地立法工作,完善宅基地登记公示程度,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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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20,(1)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吸引大量农民离开居住地向城市迁移,造成宅基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和粗放利用,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规范流转成为盘活农村资产、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宅基地流转必须建立在宅基地产权明晰、物权保障的基础上,实行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对于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取河南省G县的30位农户为调查对象,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法获得农户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和宅基地流转的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发现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宅基地流转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农村"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现象严重、房地权属来源材料不齐全等,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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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统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诉求不再局限于对居住权的实现,对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资本利润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普遍存在,揭示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农村宅基地静态管理模式已经僵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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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把居住权定义为: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为特定人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有较强人身属性.《民法典》赋予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职责后,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居住权等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居住权等登记办法),对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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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本村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居住需要。农民宅基地具有"无偿取得、自有自用、无限期使用"的属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宅基地的赋权仅限于"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赋权与一般用益物权同步,即延伸到包括处置权和收益权。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与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基本特征不符,也不利于保护农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任意流转而不设相应限制条件,将导致大量的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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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有偿改革是针对过去宅基地无偿取得和使用而展开的市场化改革,包括宅基地制度的有偿分配、有偿使用、有偿流转、有偿抵押、有偿退出等。各项有偿改革是一个整体,贯穿了宅基地权利的“得丧变更”。其所涉基础权利应定性为“三权分置”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所涉客体的不同,存在两条基本路径。在“一户一宅”或者“户有所居”的路径下,该权利所具有的收益、处分权能与《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所肩负的居住保障功能冲突尤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三权分置”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应派生于宅基地所有权,并可依《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框架为其立基者,但其行使应受到审核批准、用途规划、登记、物权法定等法律制度的约束,并且其物权效力和法律效果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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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明确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功能与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究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功能的实现方式。研究方法:通过政策文本分析和学理阐释,归纳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一般政策目标,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揭示其政策目标的实现困境;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重新定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功能。研究结果:乡村振兴战略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功能,在于通过提高农村宅基地的综合利用效益,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研究结论:在宅基地综合利用中应当以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和收益权为前提,充分发挥农民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落实和行使,同时必须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社会主体的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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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与绩效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一直面临着融资困境,不仅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发展,而且也给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困难。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项目的设立为有效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奠定了基础。本文通过对河南省济源市采取宅基地抵押贷款获得的成效进行研究,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合理性分析出发,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程,深入探索宅基地贷款的运行机制和其绩效评价,指出了宅基地抵押贷款在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及促进金融机构增盈增效等方面发挥的巨大推进作用,为宅基地抵押贷款相关机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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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依托中国独有的社会背景,该项权利能否继承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占用宅基地使用权所获得的个人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二者之间,在普遍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时产生冲突。同时,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闲置问题日渐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以避免农村土地资源闲置浪费和保障农民居住权和生存权为基本目标,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进行合理构造,达到盘活宅基地的经济价值的目标,迎合时代发展,实现其财产性与保障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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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旗帜鲜明地选择了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制度价值取向,而这种制度在保障农民生存权的同时却降低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仅限于居住不但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反而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构建符合我国现实社会需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要重视其保障功能以实现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又必须兼顾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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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坚持因地施策、分类指导,为生态移民区、城市规划区、山区窑洞、走耕农业建房等特殊的宅基地制定了"山川有别"的确权登记政策,尤其是对"一户多宅""超面积""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户多宅"宅基地确权处理宅基地"一户多宅"在宁夏普遍存在,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一是农户新建住宅未拆旧宅。这是宁夏"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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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解释与法理演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目的:在分析农村宅基地承载的社会功能的基础上,揭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机理,并从物权的角度演绎其法理逻辑。研究方法:经济学的产权分析和法学的法理演绎。研究结果:通过重构使用权的权利束,分离保障权能和财产权能,实现资格权承载保障功能,使用权承载财产功能,从而更有效地统筹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所有权是自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完整的权能。资格权是用益物权下的人役权,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设立,具有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保障权利主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下的地上权,具有较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可以独立对抗所有权和资格权,但其上设有资格权负担,具有定期给付土地产出物的义务。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符合土地权利束组合和转移的经济学原理,也符合大陆法物权生成的法理,是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好方法,在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普适可用之后,应及时上升为法律,为定分止争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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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2021,(8):89-97
资格权、使用权内涵与性质的界定,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安排的前提。以《德清办法》为样本,相较于最先受让权,收回权对农户权益的保障更为充分。将宅基地使用权转换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下位概念的入市路径缺乏可操作性,由"所有权-最、优先受让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构成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弱势较为明显。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以初始分配阶段贯穿一户一宅、宅基地分配请求权非一次性权利以及货币与实物对住房权的双重保障为前提。宅基地资格权因成员权的存在而存在,因成员权的消灭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借鉴德国分时段设立用益物权制度,对宅基地资格权人与第三人共享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象作为解读,以此构成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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