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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迂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此,由补偿金额引起的拆迂纠纷,实际是因估价结果不能被房屋拆迂当事人接受而引起的纠纷,或说实际是估价纠纷。为了维护拆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防止估价纠纷产生,公正解决估价纠纷,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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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颖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2):264-265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是估价人员模拟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揭示房地产价格内涵时的思路,是指导整个房地产估价过程的技术思路,是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房地产估价人员接受了估价委托并且明确了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估价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就是确定估价技术路线。只有确定了估价技术路线,才能相应地选择估价方法,进而才能开始进行后面的具体估价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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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劲松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1):28-30
针对如何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施行后开展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的问题,本首先阐述了拆迁补偿估价应遵守怎样的价值标准,然后介绍了分类评估的估价操作模式以及作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 相似文献
4.
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由于估价时点的确定性与拆迁补偿安置时段的延续性,存在着拆迁评估价格难以体现房地产市场价值的矛盾。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有助于拆迁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拆迁市场的不断规范。 相似文献
5.
王达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3):69-71
补偿安置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核心内容,拆迁活动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补偿安置,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评估价是货币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作出裁决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证据进行司法审查;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裁判的依据,出现估价决定裁决、决定裁判的结 相似文献
6.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关键问题是补偿安置,而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所以,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是货币补偿标准和做出裁决的依据,也是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核心问题。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出现估价结果作为裁判结果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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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是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或产权调换的差价都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决定。显而易见,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成为了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环节,价格评估问题当之无愧的成为了房屋拆迁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9.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两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柯复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1):31-33
《城市房屋拆迂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了。面对全国拆迁投诉案例的不断上升,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对规范拆迁估价行为,无疑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拆迁估价实践,对实施《指导 相似文献
10.
在我们日常的估价工作中,商用房地产的估价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不乏一些特殊案例。像这种非完全商用房地产的估价,常有涉及,往往估价师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在这里我仅把个人观点提出来,与大家探讨。[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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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的估价工作中,商用房地产的估价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不乏一些特殊案例。像这种非完全商用房地产的估价,常有涉及,往往估价师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这里我也把个人观点提出来,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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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规定,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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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评估难”,弱化了拆迁评估价格在安置补偿中的权威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上述规定明确了拆迁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强调了拆迁评估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及其权威作用。但在目静拆迁难”的环境条件下,拆迁“评估难”成为“拆迁难”的“孪生体”,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致使评估价格在实施拆迁补偿中,难以体现其作为补偿依据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14.
张必胜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3):40-41
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估价时点的确定性与拆迂补偿安置时段的延续性,使拆迂评估中存在着价格难以体现房地产市场价值的问题。如何正确地认识这一问题,有助于拆迂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拆迂市场的不断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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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中的技术难题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技术上的难题 1.市场比较法运用中的难题。由于比较法是依据替代原理,基于房地产市场中的“大数定律”,只要有足够多的交易实例,其成交价格经比较修正后的综合结果,可以作为估价对象正常市场价格的最佳指标。因此,市场比较法的估价结果最具市场说服力,且易于被市场利益各方所接受。然而尽管如此,在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时,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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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达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2):65-67
补偿安置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核心内容.拆迁活动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补偿安置,补偿安置的基础是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评估结论的载体是估价报告。那么,估价报告在裁决和诉讼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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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不是房屋的市场交易。因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是基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许可,是行政行为,所以不存在被拆迁人愿意不愿意卖和想不想搬迁的自由选择,只要拆迁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法、项目合法、主体合法、补偿资金到位,所有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都要服从搬迁,否则将依法强制。房屋市场交易是一种自主的市场行为,取决于产权人的意愿;拆迁行为则是依法拆迁。但是,城市拆迁补偿其实质应是市场化货币拆迁。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市场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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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积森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5):68-71
福州市在2006年之前实行的拆迂补偿方案(本简称“原有方案”)主要是依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迂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制定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指导价”。“原有方案”在过去的房屋拆迁工作中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日益凸显,最关键的是“指导价”归根到底不是完全的市场价,带有政府定价的含义。政府定价使得拆迂的难度加大,同时也使拆迂成本比原计划大幅度攀升。此外,“指导价”的明显滞后于近几年来福州房价快速上涨的局面,它已经无法顺应目前房屋的拆迂补偿的形势。[编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