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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福瑞 《金融经济(湖南)》201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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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 《金融经济(湖南)》2013,(12):12-14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例如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客观上必须“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卡人”的具体认定以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等问题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和诸多的争议,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上述疑难问题力陈一己之见,以求对司法实践相关难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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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少数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在此,笔者试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以利及时收回透支款和惩处利用信用卡作案的罪犯。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 常见的恶意透支形式是持卡人采取逃避“超过交易金额必须向发卡机构索权后方能处理”的规定,在透支限额以下多次取现或购物、消费,造成大量透支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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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gt;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其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该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统一了司法机关对信用卡类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标准,加强了对银行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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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就将信用卡诈骗行为定义为独立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相关规定被纳入196条。依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增加为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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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一种先进的支付、信贷和结算工具,是由银行或专门的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用户的一种信用凭证。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对该罪的基本特征作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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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推广普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据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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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正式施行。《解释》规定,信用卡套现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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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名 《金融经济(湖南)》2006,(3):30-31
2005年11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研究报告称,现有21亿元信用卡透支余额中,一半以上属于1995年以前形成的恶意透支,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比例已经达到90%。[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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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第二条在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中增加规定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一步完善了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至此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尚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下列若干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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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骗领信用卡,是指利用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从而获得信用卡的行为。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骗取财物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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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即指以不法所得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有关盗窃罪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有关盗窃罪的特殊规定。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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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是近年来在金融界和法律界均产生广泛争议的一个问题。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其中未对“现金退货”型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细分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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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卡》2009,(7):50-51
据中国银联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08年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机构达到194家,发卡总量超过18亿张;其中信用卡发卡机构47家,发卡量超过1.5亿张。在数量增长的同时,信用卡的种类也日益丰富,女性卡、汽车卡、运动卡、美食卡……各种各样的联名卡和主题卡让许多人眼花缭乱,不知选择哪家银行的哪种信用卡才好。综合业内行家和资深持卡人的观点,比较、品鉴各式各样的信用卡产品,为消费者的选择当好参谋,是《中国信用卡·生活》的重要使命之一。为此,本刊特推出“靓卡推荐”栏目,在信用卡的海洋里“淘”出真正贴近持卡人需求、特色鲜明、市场反响较好的产品,奉献给广大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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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信用卡业务呈高速发展态势,在发卡量、交易量大幅增长的同时风险也日益显现,各类问题、纠纷不断发生。针对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多次发文予以规范,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治标不治本”之嫌。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距《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达12年之久,可谓“十年磨一剑”。《办法》剑指信用卡市场纷繁乱象,以“疏导”为“药引”,以“宽严相济”为“药方”,高屋建瓴、全面布局,系统地回应了信用卡业务中发现或潜在的问题,为治理信用卡业务“病症”开出了一剂标本兼治的良药。一年来的施行效果表明,《办法》是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市场召唤的有力回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