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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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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峦 《产权导刊》2006,(6):26-27
一、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新机遇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明确提出,股权转让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2.
鲁阳 《产权导刊》2006,(2):23-23
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专家普遍认为,非上市股权转让场所应定位在产权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3.
施征 《上海国资》2006,(1):39-41
2005年11月在上海召开的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工作协调会议上,各方对建立产权市场行业协会达成一致意见,即行业协会由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牵头,尽快成立筹备领导小组。而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为产权市场的发展创新留出了足够的法律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2006年将是产权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相似文献   

4.
任胜利 《产权导刊》2009,(11):32-33
一、法律没有对“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做出明确规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从条文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场所是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相似文献   

5.
5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无疑为产权市场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但是,同时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由此,全国200余家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合法地位将会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6.
张群昆 《产权导刊》2013,(12):41-42
2013年,笔者在产权交易的实际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个案例。某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在履行挂牌程序的过程中,企业股东方提出,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然而,《国资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是国有资产转让应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高管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相似文献   

7.
陈鋆 《上海国资》2009,(7):66-67
关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最早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进一步从立法角度明确为:“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非上市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平台地位更加明确,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也成为国资监管的重点,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的16字指导方针后,各级地方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更是提高了对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及国资监管的重视。  相似文献   

8.
浅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铮 《产权导刊》2011,(8):29-30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除可协议转让外,都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公开进行。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也由此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相应地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相似文献   

9.
任胜利 《产权导刊》2008,(12):38-39
《国资法》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产权交易机构的地位。  相似文献   

10.
乔蛟 《产权导刊》2006,(1):36-36
2005年10月27日,我国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打开了新的政策空间。对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要规范有序推进,目前尚不能跨越“连续拆细”这条红线。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  相似文献   

11.
正背景链接:"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的第三个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平台,其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一板、二板、三板、四板市场:一板市场包括主板和中小板;二板市场指创业板;三板市场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四板市场是指区域股权转让市场。2006年至今,新三  相似文献   

12.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国有股权出资是指出资人为国有身份时的股权出资行为。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相似文献   

13.
洪锦 《产权导刊》2006,(9):61-61
证券市场是什么?证券市场就是买卖证券的场所。 证券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是这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我们国家规定的“证券”就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相似文献   

14.
王利 《产权导刊》2007,(9):62-63
公司法赋予了老股东优先受让权.但是,3号令有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5.
尹眉  张茜  蒋琦  姬艺 《产权导刊》2018,(2):48-51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交易一般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对进场公开交易的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因而,在国有股权交易实务中,就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  相似文献   

16.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务院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强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是规范的前提”。天津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试点市场,努力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登记、挂牌、签约、结算、鉴证的程序中,坚持三审制度,严审九大内容,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场内规范有序交易。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三板市场的定位与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刚  郭静 《产权导刊》2006,(5):38-39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证券法。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将证券交易场所扩大到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国务院批;隹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虽然将来具体如何发展还须由相关方面制订实施细则来落实,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终于获得了合法空间。法律环境的改善和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必将催生中国的三板市场。那么中国三板市场应该如何定位?它对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作用?  相似文献   

19.
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向社会表明:我国产权市场诞生20年来,告别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无法律依据的时代,也说明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国务院国资委选择(备案)、以及省级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的活动终于得到国家法律认可。《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向社会发出了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相似文献   

20.
李志强 《产权导刊》2009,(10):61-64
一、国资法施行前保障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常规做法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关于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现行法律规定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为保障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应当履行两个阶段的程序:(1)内部征求意见阶段: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首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若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其他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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