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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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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农村闲置宅基地腾退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司法实践研究发现,宅基地收回可以分为因公益事业收回、因违法行为收回与因丧失集体成员身份收回三种情形。宅基地收回程序存在着启动主体不明确、收回程序不健全和救济保障缺失等问题,未来立法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启动主体、规范实施程序、完善行政监督等。  相似文献   

2.
近日,甘肃省政府向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相似文献   

3.
中国政府网日前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相似文献   

4.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建新房的热情空前高涨,同时农村低廉房价也吸引了城里人的目光,纷纷到农村买房,从而引发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探讨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笔者就当前农村宅基地在管理中存在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既说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同时也说明土地所有权既不能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间流转,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因此要盘活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就必须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清,确权工作滞后。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由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执行主体虚化,导致有些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混乱,给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民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和非法剥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在具体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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